政策解读: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师访解读《汕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通过汕尾市认定产生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创新能力,在我市就业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人才。
高层次人才分为A、B、C、D四大类(分别用“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来指代)。
第三条认定是指对符合《汕尾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应认定标准的申报人,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申报人未直接符合《目录》相应标准,但有实际突出贡献和业绩,并具有本行业公认专业水平的,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评议认定。“一类人才”“二类人才”获得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不受年龄限制,直接认定备案。
第四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人才认定备案工作,各人才工作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高层次人才申报的审核工作(详见附件1),中央和省驻汕单位的人才需认定的,由用人单位审核后汇总报送市人社局进行认定备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目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人才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修订、动态发布。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紧缺急需、以用为本。
第二章 认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申报人员不受国籍、地域、户籍等限制。
第八条凡在我市就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在我市创业(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依托已落地项目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均可参与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申报人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并与目前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提交申报时的年龄在60周岁以内。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第三章 认定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不设时限,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议工作每半年评议一次。
第十二条未直接符合《目录》相应标准,但有实际突出贡献和业绩,并具有本行业公认专业水平的,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专家评委会(一般为7人以上)同意人数过半的,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并作为公示人选。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个人提交材料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加具意见后,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详见《目录》)。各县(市、区)所辖范围内人才申报市级人才认定的,由人才所在单位向所属县(市、区)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后报市人社部门进行认定备案。提交申报材料如下:
1.汕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报告(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
4.申报者属下列工作单位的,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①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②属非国有企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
③属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社保缴纳凭证、个人纳税记录;
④属落地项目合作的,需提供项目合作协议书。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用人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后在《汕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出具推荐意见。
(二)认定备案。受理部门加具意见后由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进行认定备案。申报材料完备的,予以确认备案;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备案或由专家评委会评议后,符合《汕尾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标准的,予以认定备案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认定的过程中,必要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三)公示。通过认定的人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人才凭证。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进行认定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核查后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实行人才动态管理。各级优秀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可按《目录》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人才相关部门建库进行统一管理,凭人才凭证在汕尾市内享有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调离我市的,用人单位和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销人才凭证,按规定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对已认定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称号,收回人才卡,并在相关网站进行通告: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认定结果的情形。
第十八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所需的相关工作经费在汕尾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支出、管理和监督按《汕尾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指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附件:1.汕尾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2.汕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
附件1
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A类人才(一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2.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市社科联)
4.世界技能大赛金奖获得者(市人社局)
5.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市科技局)
6.美国国家科学奖章获得者(市科技局)
7.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获得者(市科技局)
8.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获得者(市科技局)
9.英国皇家金质奖章获得者(市住建局)
10.科普利奖章获得者(市科技局)
11.图灵奖获得者(市科技局)
12.菲尔兹奖获得者(市科技局)
13.沃尔夫数学奖获得者(市科技局)
14.阿贝尔奖获得者(市科技局)
15.拉斯克奖获得者(市科技局)
16.克拉福德奖获得者(市科技局)
17.获中国政府“友谊奖”的专家(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18.国际著名建筑奖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获得者(见说明1)(市住建局)
19.著名文学奖(见说明2)获得者(市文广旅体局)
20.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说明3)获得者(市文广旅体局)
21.著名广告奖(见说明4)中最高级别个人奖获得者(市委宣传部、市市监局)
22.国际一类艺术比赛(见说明5)大奖获得者(市文广旅体局)
23.世界500强企业(见说明6)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24.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说明7)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市金融工作局)
25.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说明8)首席执行官(市金融工作局)
26.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9)主席或副主席(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27.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市科技局)
2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一类人才
B类人才(二类人才)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入选者(市人社局)
2.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入选者(市人社局)
3.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入选者(市住建局)
4.中国科学院“计划”入选者(市科技局)
5.国医大师入选者(市卫健局)
6.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入选者(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
7.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入选者(市工信局)
8.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9.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10.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11.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入选者(市科技局)
12.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成就奖”项目获奖者(市科技局)
13.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奖者(市科技局)
1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获奖者(市科技局)
15.南粤功勋奖获得者、南粤突出贡献奖和南粤创新奖的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16.世界技能大赛银奖获得者(市人社局)
17.“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市科技局)
18.“广东特支计划”第一层次“杰出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9.“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文华奖”“群星奖”等国家级常设性文艺类重要奖项(第一主创人员)获奖者(市文广旅体局)
20.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市科技局)
2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2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23.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市科技局)
2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市市监局)
2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市社科联)
26.在世界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汕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取得突出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每个单位限申报3人)(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27.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汕尾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每个单位限申报3人)(市科技局)
28.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世界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各行业主管部门)
(1)来汕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汕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9.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二类人才
C类人才(三类人才)
1.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者(市科技局)
2.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市科技局)
3.“广东特支计划”(除杰出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4.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市教育局)
5.“特级教师”称号获得者(市教育局)
6.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2名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市科技局)
7.世界技能大赛铜奖获得者(市人社局)
8.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带头人(市科技局)
9.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人选(市科技局)
10.省级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市科技局)
11.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12.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等奖的团队主要负责人(市科技局)
1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市科技局)
1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5.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联合基金”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总负责人(不含子项目),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市科技局)
1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市科技局)
18.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市科技局)
19.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市科技局)
20.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市卫健局)
2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市监局)
22.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科技局)
23.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市科技局)
24.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汕工作后能够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25.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来汕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汕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三类人才
D类人才(四类人才)
1.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芙蓉杯工业设计大赛等国内先进省份省级工业设计大赛金奖获得者(市工信局)
2.“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入选者(市农业局)
3.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入选者(市科技局)
4.“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市科技局)
5.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市人社局)
6.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省(自治市、直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市科技局)
7.省专利奖优秀奖第1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科技局)
8.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分课题前2位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9.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0.“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1.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市卫健局)
12.申报时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南粤优秀教师”(市教育局)
13.申报时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市人社局)
14.博士后、年龄在50周岁以下获得国内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且与我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市人社局)
15.申报时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市人社局)
16.“银发精英”计划的退休医学专家人员(市卫健局)
1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四类人才
说 明
附件2
汕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
申 报 人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封面
(一)申报单位
指用人单位。申报人系驻汕单位人员,且当前正在承担我市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或担任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其余申报人一般由所在用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二)联系人、联系电话
指申报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联系人应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熟悉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相关情况。联系电话请同时填写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保证联系畅通。
二、申报表正文
(一)照片
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
(二)身份证件类别、证件号码
指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件及其号码。
(三)最高学历学位及其毕业院校和专业
请填写申报人所获最高学历(学位)及其毕业院校、专业全称。如:“本科 学士学位 中山大学 金融学专业”。
(四)工作单位及职务
指申报人目前工作关系所在单位及其现任职务。
(五)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
请按照从高中至今的时间顺序,简要、完整描述申报人的教育和工作经历。每一段经历均应有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具体到月份。请写清楚每阶段经历的所在国家、院校、专业、学位。工作经历请写清楚每阶段经历的所在国家、单位、职务。
(六)所在单位及本人承诺
请单位负责人及申报人亲笔签字作为承诺。请勿空缺,请勿由他人代签。
(七)申报单位意见
由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请简要说明:①对申报材料的意见;②是否符合申报条件;③是否同意申报。
(八)受理部门审核意见
请受理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请简要说明:①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②是否符合申报条件;③是否同意申报。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意见
市直国有企事业单位(含驻汕)、非国有单位或自主创业的加具意见并盖章后,径送市人社局受理。属各县(市、区)辖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含驻汕)、非国有单位或自主创业的加具意见并盖章后,径送县(市、区)人社局受理。
(十)本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