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专题专栏 > 社会保险
【社保今日说·反欺诈教育②】典型案例,这些行为属已经违法!
  • 2024-08-06 09:28
  • 来源: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参保人

  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

  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让我们来看看两个案例

  一、虚构劳动关系补缴骗保,被判刑了!

  A市社会人员吴某,明知本地市民谢某、黄某不符合办理一次性社保补缴手续的条件,仍收取谢某、黄某好处费,通过伪造企业职工档案资料,办理一次性社保补缴手续后领取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共骗取社保基金2.8万元。案发后,谢某、黄某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2020年,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城居保待遇,被判刑了!

  B市胡某某,伪造多名村民的身份信息材料,提供伪造的虚假材料为多名村民办理一次性趸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业务后,申领养老待遇并占为己用。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胡某某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共计10多万元。

  2022年12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对胡某某作出刑事判决,根据胡某某投案自首、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判决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温馨提示:

  随着大数据比对等各种现代化手段的广泛应用,社保基金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各类侵害社保基金行为将无所遁形。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国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的违法行为。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切勿以身试法!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单位: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28号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660-3362955  传真:0660-3361990
版权所有: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网站地图
粤公网安备 4150202000001号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版权所有: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12345   联系我们

Baidu
map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