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 商务局、 卫生健康局、 税务局,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及家政企业缓缴社保费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函 (2022] 357 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18日
关于做好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及家政企业缓缴社保费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