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珊仪: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9〕27号)第五十条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参保人曾在省内多地参保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遗属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可自愿向其中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因你在汕尾市和深圳市同时申领,不符合相关规定。现经电话、短信、邮寄送达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广东省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退款决定书》。我局根据《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广东省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退款决定书》汕社保追字〔2024〕36号,本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视为送达15日后期间,将重复多领取的丧葬费全额退回至本公告指定的银行账户,退回时请备注“退回唐应会重复领取的丧葬费”。
在本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请你携带相关材料向我局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待遇保险核发科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公告期满后,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所提异议无效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账户名称: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账 户:44252201040009895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
汇款请备注:“退回唐应会重复领取的丧葬费”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政和路28号汕尾市社保局
联系科室:汕尾市社保局待遇核发科
联系电话:0660-3828992
特此公告。
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