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通 告
汕府〔2008〕56号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精神,为全面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户籍居民,包括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上未享受公费医疗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等,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年缴纳60元(每月5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年缴纳120元(每月10元)。
四、城镇居民办理参保和缴费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点办理,办理时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彩照两张以及本户家庭成员名义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帐户。
市直各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统一负责办理参保手续,缴纳费用可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中直接扣缴。
特此通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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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