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210元/月,折算后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