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精神卫生法》、省综治办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综治办〔2016〕1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6年12月2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联系人:林继和 联系电话:13360959880 3377930
邮 箱:664112488@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精神卫生法》、省综治办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综治办〔2016〕1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下同)医保待遇水平。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门特起付线,取消门特封顶线,门特费用按同等级别住院支付比例报销,严重患者救治医疗费不纳入各类医保机构当年总额预付结算指标之列。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照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分别保持在85%以上和75%。
(三)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
(四)对于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异地转诊的、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
二、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者所欠急救费用,政策文件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先予支付的,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各县(市、区)人社局、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符合政府全额资助条件的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作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民生、民心、德政工程,作为深化平安广东创建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尽职尽责,主动作为,确保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四、本通知自2017年1 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