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监局,市直有关企业:
我市首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陆续到期,为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延期工作,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加强事前监管监察,从源头治理事故隐患,把好安全准入关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部署和检查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要抓住这次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契机,加强领导,严格把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要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结合起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尚未整改的,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律不予延期。
二、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安全监管局要督促辖区内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提出换证申请。请各县(市、区)安监局严格按照省、市安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将有关换证程序、申报材料及时通知辖区内的企业,指导企业做好有关材料的申报工作,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对于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各县(市、区)安监局必须在收到本文后即刻发出停产通知书,逾期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从重查处。今后,各县(市、区)安监局必须在企业的许可证书到期即发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指令书,待办好许可证手续后方可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