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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10-21 12:34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局各科(室、队、中心):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更好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明确案件办理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特制订《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执法监察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案件办理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处罚、教育和整改相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审查、审批制度。审查、审批工作应在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前完成。

  第三条  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经案审办审核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批准之日为立案时间。

  第四条  已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急需查处的安全生产有关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五条  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由案审办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批准立案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调查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查清事实。

  第七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人员应对调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编写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三)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四)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

  (五)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属事故调查的,其报告内容按国务院493号令要求编写。

  案件调查报告形成后连同有关材料由案审办审核。

  第八条  案审办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进行核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本部门管辖;

  (二)违法主体是否准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客观,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

  (五)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八)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九)执法文书的填写是否正确;

  (十)有无遗漏的违法行为;

  (十一)当事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案件通过案审办审核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

  第十条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案件,可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议。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案审委的决定必须获得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十二条  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需要由其他执法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决定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无管辖权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案件调查组补充调查。

  第十三条  案审委的审议结果由局长或授权的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  执法  案件审理  规定

  抄送:各县(市、区)安监局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0日印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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