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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安监局关于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方案
2008-12-10 14:31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安监局:
      现将《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确保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进一步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工作方案》(粤安监〔2008〕383号)的要求,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砍尾”行动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广东省有关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的要求,认真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和深圳“9•20”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好转,为建设“活力汕尾,清新汕尾,人文汕尾,和谐汕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打击重点和范围
    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为打击的重点,主要包括:
    (一)非煤矿山(以露天小石场为主)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和正在办理证照而擅自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的行为;
  2、被依法关闭之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为;
  3、被依法停产停业整顿的,未经验收同意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为;
  4、超出行政许可范围,超层越界开采的、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行为;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按“三同时”审查批准设计或擅自改变设计,违规施工的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
  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
  2、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已经过期,但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
  3、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等相关手续,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行为;
  5、安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行为。
(三)烟花爆竹
  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2、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行为;
  3、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为;
  4、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三同时”手续的行为。
  三、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领导,市安监局成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领导和指导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黄兴初(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林贵沛 (市安监局副局长、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陈永维(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程振群(市安监局执法监察科科长)
        李克用(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周永标(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副主任科员)
        刘锦星(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由执法监察科科长程振群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日常管理工作,办公电话:0660-3280282。
  四、实施步骤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一)第一阶段:(2008年11月5日至11月25日)
开展以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的打击行动。
 1、发动群众对全市各地的无牌无证石场、非法开采和乱挖石头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2、以市局执法监察支队为主要力量,联合各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开展全市非煤矿山执法监察巡查检查,严厉查处非煤矿山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3、组织国土、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4、联合国土等部门对非煤矿山“五种”打击重点进行全面整治。
(二)第二阶段:(2008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
开展以危化品的非法违法运输、存储、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的打击行动,取缔无牌无证的非法加油点和危化品经营门店,严格查处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危险物品。
  1、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全市各地的非法运输、存储、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的非法违法行为;
  2、以各县(市、区)执法监察队伍为主要力量,开展全市危化品领域的执法监察大检查;
  3、组织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全市打击非法违法运输、存储、生产、经营危险物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化品的非法运输、存储、生产、经营行为;取缔无牌无证的危化品非法储存点、加油点和经营门店;严格查处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危险物品。
 (三)第三阶段(2008年12月27日至2009年1月25日)
结合《汕尾市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开展以非法存储、运输、经营烟花爆竹为重点的打击行动。
  1、发动群众对全市各地的非法违法运输、存储、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2、组织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全市打击非法违法运输、储存、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专项行动;
  3、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实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行动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谋划,各科室积极配合,明确工作职责,抓好工作落实。要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工作,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能力。
  1、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和信箱,确保有畅通的举报渠道。市安监局设立举报电话:0660-3280282;电子邮箱:
gdswajj@163.com
  2、安排专人接受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做好接待和记录;
  3、对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立即落实查处,对情况属实的,应告知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依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4、做好举报的保密工作,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向被举报人和单位,以及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信息。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肃处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在开展的专项行动中,对安全生产领域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触犯刑法的,应及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该关闭的要立即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立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认真落实整改并加强跟踪督办。
 (四)规范管理,建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档案
各地在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要加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建档管理,要在严格按照隐患治理相关建档要求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对于“三非”(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档案进一步进行扩充完善。凡是不能被立即关闭取缔的“三非”行为,每一项都必须单独建立一套档案,登记“三非”的名称、位置、负责取缔的部门和未能立即取缔的原因。并将未能及时取缔的“三非”行为的详细资料及时上报市安监局备案。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方案,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地毯式检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中要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明确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存在问题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厉查处,必要时可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将根据各阶段的打击重点,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督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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