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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生产安全值班和事故上报工作的通知
2009-05-04 14:36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直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应急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我省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试点。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09〕52号)、省安委办《关于认真做好生产安全值班和事故上报工作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09〕29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生产安全值班和事故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生产安全值班。生产安全值班是应急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生产安全值班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对迅速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领域突发事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有着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和完善生产安全值班,值班电话要向社会公告,让更多的人和单位知道、掌握生产安全值班电话,方便社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安全生产咨询、投诉或举报等。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生产安全值班制度和工作规范,认真做好生产安全日常值班和紧急状态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值班登记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二、严格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九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如出现超过规定2小时后报告的,今后将按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查处。

  为加强我市生产安全值班,并为详实、完整地收集、汇总生产安全事故和及时开展应急救援提供条件。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决定设立生产安全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到市安委办、市安监局值班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24小时值班)电话:0660-3362556,传真:0660-3383368;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上班时间):0660-3280282,传真:0660-3281282。

  三、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每宗必报规定。各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做到按规定逐级上报,一宗一报,每宗必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坚决防范和杜绝迟报、漏报或者瞒报事件的发生。一经发现迟报、漏报或者瞒报的,将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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