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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吸取普宁市“2•2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0-03-02 10:36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汕安明电〔2010〕5号

关于认真吸取普宁市“2•2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教训
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月26日晚上20时,广东揭阳普宁市军埠镇村民燃放烟花,引发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49人受伤。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责任。春节至清明期间,因传统习俗烟花爆竹进入畅销季节,个别不法人员受利益驱使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要把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强化领导,加强监管,狠抓各项安全措施落实;要深刻吸取普宁市“2•2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抓好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等各个环节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开展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同类事故发生。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迅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全面检查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网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量批发、超范围经营;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照经营、产品是否合格、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隐患,该整改的整改,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决不姑息。特别强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负起基层监管责任,迅速组织动员工商所、安监站、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等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清理清查行动,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三、强化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等环节安全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审批烟花爆竹运输申请,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活动;严格审批各类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督促主办单位、燃放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依法查处无资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及违反禁放规定的燃放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清查和打击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非法违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现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关”,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经营产品的抽检,严防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市场。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检查力度,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打击各类无证经营行为。
  四、加大“打非”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非法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5号)要求,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牵头安监、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打击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四私”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利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建立“打非”举报奖励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重点对象实行重点监控,堵住非法产品流入渠道,严肃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新闻媒体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常识,曝光各类非法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努力营造安全生产、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情况分别于2010年3月3日、3月15日和4月1日三次上报市安委办。


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报:省安委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政府办、市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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