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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的通知
2010-09-26 13:37           来源: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关于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省驻汕企业、市属企业:

为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参照本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并报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督促本行业、本地区被列入本程序备案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联系人:刘锦星,联系电话:0660-3280282

附件: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

一、办理部门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审查和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的通知》(粤安监〔2010〕79号)

四、列入备案的范围

中央驻汕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属有关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的应急预案。

五、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编制,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应急预案。

六、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七、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索取、在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网站上下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准备齐全上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到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备案申请。

(二)受理。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改正,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受理的申报材料,工作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应急预案备案审查组。

(三)审查。审查组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移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组审查基本符合或符合条件的,在《应急预案备案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相关审查资料送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核。

(四)审核。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经办人员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指挥中心领导审批。指挥中心领导自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审定,签署意见上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批。局分管领导自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决定。

(六)颁发。对同意决定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址: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汕尾市汕尾大道中段京鹏宾馆五楼)。

电话:0660-3280282

传真:0660-3281282

十、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0660-336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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