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各单位:
《汕尾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尾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现我市“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和争当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奖惩分明、考核到人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分为必考对象和抽选考核对象。
一、必考对象:(一)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二)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工作的党政副职领导;
二、抽选考核对象:(一)县(市、区)党委、政府其它副职领导抽选考核一名;(二)市直有关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抽选考核两名;(三)市直有关部门副职党政领导抽选考核二名。
第四条 考核形式分为考评考核和现场考核。
一、每年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考核一次。考评考核和现场考核交替进行。
二、原则上每两年抽考市直若干部门党政领导现场考核一次;必要时,可不定期的进行现场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在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中制订,以《实施方案》为准。
第六条 汕尾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委、市政府成立市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办公室承担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综合、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市考核办在每年年初提出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提前通知被考核对象。被考核对象应做好自评工作接受考核。
第八条 考评考核。由被考核对象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的安全生产职责,撰写书面报告并填好自评考核表。被考核对象的书面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2月中旬前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组织人员对被考核对象的自评报告和自评表进行资料审核,确定被考核对象的审核考评分值和考核等次,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现场考核。市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到被考核对象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组长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处职领导担任,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组成。
第十条 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至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至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考核办应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考核领导小组报告考核情况,并经同意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凡考核期内发生一次死亡6至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一次死亡3至5人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被考核对象当年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直至“不合格”;凡考核期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落实奖惩措施: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对象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二、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象取消其单位及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三、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象,应根据市考核办(考核组)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考核可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所指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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