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核发。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
5、《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三、许可范围
许可企业范围: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单位。
四、许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根据下列相应的申请事项,应分别提交所需文件、资料,一式一份(申请书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
(一)首次申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符合汕尾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布点规划的要求,新建的烟花爆竹仓储设施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后,提交以下申请文件、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有年检记录)(复印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8、县(市、区)安监部门对上报的许可事项出具的意见。
9、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应提交《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以下申请文件、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办理延期换证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要向市局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需提交《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本条第二款1-9的申请文件、材料。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有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式样,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
六、许可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
(一)办理程序:
受理→业务科室承办(含现场核查)→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签署意见→发证或不予发证
发证机关受理许可证申请后,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二)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许可受理机关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汕尾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八、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14:30-17: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