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四)《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安监〔2012〕129号)。
三、许可范围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四、许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章规定的条件。
五、办理许可需提交的资料
(一)首次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一份(申请书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原件备查: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安全评价报告。
(二)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一份(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原件备查: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市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市安监局同意,可以不提交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2.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六、许可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
(一)办理程序:
受理→业务科室承办(含现场核查)→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签署意见→发证或不予发证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二)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许可受理机关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汕尾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八、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14:30-17: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