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安监〔2012〕119号
关于做好承接省管权限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珠海、佛山、江门、肇庆市卫生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的规定以及《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明确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2〕181号)要求,经商省卫生厅,现就下放实施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21日起,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人民政府实施。2012年8月20日前省卫生厅已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项目,其后续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
二、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人民政府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的下放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
三、各地在落实本“通知”有关要求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咨询。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林志雄,苏文进;020-83135490,83135491。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20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