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安监〔2013〕28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示范企业创建活动(“211”工程)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根据省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尾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211”工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上报创建工作方案,12月10日前上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工作总结。联系人:陈捷海;联系电话:0660-3362556;传真:0660-0083368;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日
汕尾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
创建活动(“211”工程)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211”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3〕4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实际行动,是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我市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地监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本辖区职业病危害现状和申报管理数据,筛选一批职业卫生基础较好的企业,按照企业主动申报创建,监管部门重点督促指导的原则,认真开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以点带面,推动辖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工作目标
在各县(市、区)职业病危害较为突出的重点行业领域中,至少选取2个重点行业,每个行业至少分别选取1家大中型和1家小型的有代表性的企业创建成职业卫生管理有序、防控科学、治理效果明显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市一级选择宝石加工和制鞋两大行业,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关行业,并将确定行业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三、创建标准
随文下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标准》),考核的内容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场所管理、劳动者保护、应急管理和其他要求等5个大项目、17个子项目,总计100分。其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和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5个否决项为企业参加示范创建的必要条件。在无否决项的前提下,总评分达到85分(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可确定为“示范企业”。各地监管部门要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12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2〕1号)和《关于印发汕尾市2012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职业病危害,努力达到《标准》的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3月至4月份)。各县(市、区)成立示范创建工作小组,制定具体方案,落实专人负责。要在职业病危害较为突出的重点行业领域中认真筛查,深入企业宣传,动员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示范创建活动。市局将于4月底召开动员会,进一步研究部署创建工作。
(二)创建实施阶段(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份)。各县(市、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按照“企业提交示范创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县区监管部门推荐—地市级监管部门确定名单—参加示范创建企业制定创建方案—对照标准找差距—制定措施抓整改—企业自评”的步骤进行示范创建。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3年10月)。各县(市、区)示范创建工作小组对参加创建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在考核验收中要本着“廉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坚决杜绝流于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对审核通过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由各地市监管部门通报表彰,颁发标志牌(样式见附件3)。
(四)总结交流阶段(2013年11月)。市安监局将对各地县(市、区)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并选择成效比较突出地区作典型,召开现场会议,加强经验交流,同时做好迎接省交叉检查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均不能参加创建活动:1.证照不全的;2.近两年内发生过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导致职工死亡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3.本年度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各(市、区)安监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企业的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逐步提高示范企业的覆盖面。
附件: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申请表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标准(试行)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标志牌样式
附件1
**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
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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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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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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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集体 □民营(含私营) □合资
□外资(含外资控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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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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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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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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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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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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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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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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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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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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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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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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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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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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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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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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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可另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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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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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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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监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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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标准(试行)
项目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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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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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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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管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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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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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劳动者不足100人的,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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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机构设置、书面聘用文件等档案资料。未设置机构的扣2分;未明确分管负责人的扣2分;未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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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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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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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12项管理制度必须健全。此项为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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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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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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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职业卫生档案缺1项内容扣1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每缺一人未建档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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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场所管理(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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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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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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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申报材料及监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回执。此项为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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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职业卫生“三同时”和现状评价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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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2〕28号)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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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此项为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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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本布局(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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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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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工作场所住人的,发现一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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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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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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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未设置公告栏的扣3分;公告栏公布内容少1项扣1分;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操作规程、告知卡的1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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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维护保养(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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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暑降温、防辐射等设施和事故通风装置)配备齐全。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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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检修保养记录,并现场查看。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不全的,每个工作岗位扣0.5分;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护设施设备的扣2分;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有效工作的每个工作岗位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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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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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注:当年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视同开展了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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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本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资料,此项为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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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防护
(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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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职业健康监护(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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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具备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落实检查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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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人员、岗位进行核查,现场查看本年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此项为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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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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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相关资料;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保障职业病诊断、治疗及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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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提供的不得分;未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现1名扣2分;未保障相关费用的,发现1名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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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劳动合同订立与变更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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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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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询问相关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合同中缺少相关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的每人扣0.5分;变更义务没有履行的每人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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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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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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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台账、发放记录,以及劳动者领用签字等资料,进行现场抽查。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扣5分;配备不全的每人扣1分;佩戴使用不正确的每人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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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教育培训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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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相关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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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参加培训的笔记等相关台账以及培训证书等。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培训的扣2分;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的1人扣1分;劳动者1人未培训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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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管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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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工作场所应急、报警设施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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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应当安装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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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一般工作场所,每缺1项扣0.5分。存在高毒物品作业的工作场所,每缺1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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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应急预案及演练(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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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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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台账,根据预案的制定情况酌情扣分。未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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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要求(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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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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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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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5分;二级企业4分;三级企业3分。其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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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可用于企业在示范创建过程中进行自评以及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考核验收。
2.每单项扣分不超过分配分值,即扣完为止。
3.本标准所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可以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
4.带“▲”号的为否决项,否决项通过考核后,总评分在85分(含本数)以上者,即可评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
附件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标志牌样式
**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示范企业
××××××××颁发
二×××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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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标志牌四周加亮边(亮边宽度
2、标志牌长
3、字体和颜色从上至下依次为华文新魏、小初、红色;宋体、小二、黑色;宋体、三号、黑色。字间距设为标准,文字居中。从上边缘至第一行字上边的间距为
4、发证时间中的数字为中文简体大写,如“二○一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