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安办〔2014〕24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联络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安监局、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环保局、住建局、卫计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总工会:
为全面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市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控和职业卫生日常监管,协调解决职业卫生领域重大问题,有效处置群体性职业危害事故,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络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安办[2014]77号)要求,结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制定《汕尾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络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汕尾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络会议制度
2. 联络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及联系人
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联系人:陈极诚,联系电话及传真:3362296)
抄送:省安委办,各县(市、区)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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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汕尾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络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监管工作手段,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控和职业卫生日常监管,有效解决职业卫生领域重大问题,快速处置群体性职业危害事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框架下建立汕尾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络会议(以下简称联络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市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一、联络会议主要职能
联络会议在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协调市直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我市职业卫生监管各项工作,主要职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职业卫生监管重大事项,协调处置群体性职业危害事故(事件);
(二)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分析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对策措施;
(三)协调督促各有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省和市的重要部署。
二、联络会议成员单位
联络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具体包括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和市总工会等11个单位。
联络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人分别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担任。各相关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联络会议成员。联络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并及时告知联络会议办公室。
联络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承担联络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联络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联络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5月份;
(二)联络会议由召集人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遇特殊情况或重大紧急事项可由召集人临时组织召开;
(三)联络会议形成的纪要、文件、信息以市安委办名义对外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