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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专项督查的通知
2018-04-16 11:46           来源: 市安监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安委办,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安委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范和遏制燃爆及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清明节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专项督查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82号)要求,结合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市安委办定于42日至4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地对烟花爆竹领域各环节安全监管履职情况。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是否有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检查,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情况。对批发企业存在“六严禁”、未执行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制度查处情况;对零售点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经营的产品规格、药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督查清明期间各森林防火执勤点的情况(抽查2-3个执勤点)。

二、督查方式

市安委办组成专项督查组,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消防局等有关单位抽调人员参加。督查组将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三、时间安排

时间

督查地区

42日上午

陆河县

42日下午

海丰县

43

陆丰市

44日上午

红海湾

44日下午

市城区

    如时间上有所变动,电话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二)各地要组织力量开展全面排查、检查,严格检查部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违法违规状况;对督查组发现移交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依法督促落实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三)本次市督查组未督查的其他地区,请于46日前将本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的书面总结报市安委办。

联系人:李玉腾,电话及传真:3378922

 

 

 

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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