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1日16时40分,在国道324线海丰县联田路段发生一起大货车与小轿车迎面相撞,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1.1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切实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市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副局长石建年任组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林维克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和海丰县安监局、海丰县交警大队抽调人员组成的国道324线海丰县联田路段“5·11”较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派人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叶**,悬挂粤N52883号牌小轿车驾驶人(事故中死亡),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海丰县梅陇镇人,身份证号:44152119891218****;经查,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经提取叶**的血液送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未检出乙醇(Ethyl alcohol)的成份。
2、许**,粤D14342号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人,现住广东省惠东县吉隆镇粤东货运市场出租屋4楼,身份证号:51222519731001****;经查,许**持有A2准驾车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1994年9月22日,驾驶证年审有效期至2015年9月22日;从业资格证号:5002350020102004943,有效期至2014年6月16日。事故发生后经提取许**的血液送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未检出乙醇(Ethyl alcohol)的成份。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N52883号牌为小型轿车被盗后悬挂的假车牌,小轿车被盗前交警部门注册登记车号牌为粤BV015V。粤BV015V小轿车品牌型号:比亚迪QCJ7100L2,黑色,发动机号:0927226:出厂日期:2009年6月30日;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7月14日;核定载人:5人;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12年9月6日;登记所有人:刘钦(四川省达县人,身份证号:513021********7568)。
2、赣D14342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5201XXYP1K2L7T3A80-3,蓝色,发动机号:51300940;车辆识别号:97AA33505;出厂日期:2007年12月28日;初次登记日期;2008年5月14日;核定载质量:4970kg;注册所有人: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人:许**;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5月;经营许可证号:360800200422;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交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万元和30万元,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三)车属单位情况
1、悬挂粤N52883号牌小型轿车实际支配人为古**,海丰县人,身份证号:44152119830910****。古**于2012年11月21日在海丰县城车世界好吉祥旧机动车交易车行以24800元的价格购买,购车时因没有深圳居住证,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4月14日下午,古**将车停放在自家楼下,次日凌晨4时30分被盗;2014年4月20日上午,古**到海丰县梅陇派出所报案,因当时行驶证在车上一并被盗,没有带上车辆的有关资料,派出所没有受理,直至2014年5月22日,古**带上车辆原始登记表和销售协议书再次报案,梅陇派出所予以受理,案件正在侦查中。
2、赣D14342号牌重型厢式货车的车属单位为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于2009年6月,组织机构代码:68853195-X;注册号:36080021000790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吉安);法定代表人:王增;注册资金:1050万元;经营范围: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5年6月11日),水路货物代理、船舶代理业务、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船员配给、管理(限国内沿海普通货船,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0日),营业期限:2009年6月4日至2029年6月3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赣交运管许可吉字360800200422。目前该公司拥有船舶5艘,大型运输车辆54辆。经查,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
(四)对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海丰县新新汽车维修中心受海丰县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对赣D14324号牌车辆(车辆识别号:97AA33505)和粤N52883号牌车辆(车型:比亚迪)进行技术检验和鉴定,结果:
1、赣D14324号牌车辆刹车系统、方向系统正常,左前大灯碰撞损坏,其他灯光正常。
2、粤N52883号牌车辆因严重损坏,无法检验。
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24线715km+7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中心为黄虚线,东往汕头方向,西往广州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单向宽7.5米,双向路面宽15米,双侧各有一条2.8米的非机动车道,雨天,潮湿。
(六)事故当天气候情况
根据汕尾气象联安自动站测得的实况数据,2014年5月11日8时至12日8时录得联安镇雨量为148.3mm,最大平均风力为西南风4.7m/s(3级),最大阵风为西南风11.1m/s(6级,出现时间10时57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5月11日16时40分许,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粤N52883号牌小型轿车,从海丰县梅陇镇方向往海丰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4线715km+700m处时(海丰县联田路段),越线逆道与对向许**驾驶的赣D14342重型厢式货车(货车未装载货物,自陆丰市开往惠东县吉隆镇出租屋住地,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碰撞,造成粤N52883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叶**及乘车人杨**、胡**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救援情况
接报后,海丰县公安局副局长钟伟雄、交警大队领导、值班民警、消防、120急救、道路交通拯救队等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援和现场勘查、交通疏导、维护秩序工作。市公安局副局长吴雨润、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林维克,海丰县委常委刘剑平,副县长、公安局长王楚雄及市、县安监局领导及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勘查和协调相关工作。事故现场处理后,市、县有关单位领导在海丰县交警大队召开了事故处理紧急会议,部署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
1、叶**,悬挂粤N52883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男,海丰县梅陇镇人,身份证号:44152119891218****。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胡**,悬挂粤N52883号牌小型轿车乘坐人,男,海丰县梅陇镇人,身份证号:44152119900524****。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及外伤性休克死亡。
3、杨**,悬挂粤N52883号牌小型轿车乘坐人,男,海丰县梅陇镇人,身份证号:44152119980519****。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经公安交警部门主持受害方与车属方家属和代理人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由车属方一次性赔偿给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分别为:叶**贰拾万伍仟元(205000元)、胡**拾万伍仟元(105000元)、杨**捌万陆仟元(86000元)。死者尸体已全部火化。
(三)直接经济损失
经统计,此起事故的善后处理及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共计人民币约41.1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越线逆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尾市“5·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叶**,悬挂粤N52883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越线逆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规定,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此起事故责任。
2、许**,赣D14342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没有确保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规定,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律、法规规定处理。
3、悬挂粤N52883号牌小型轿车乘车人杨**、胡**,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此起事故中负有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5·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履行政府管理,行业主管职责。由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公路、安监等部门参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尤其是危险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等,对存在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完善和整治,切实消除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抓好事故警示。海丰县交警部门要针对“5·11”
道路交通事故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举一反三,认真分析当前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结事故教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抓好专项行动。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路面管控,严厉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套牌、无牌、不按规定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抓好交通安全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