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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2022-06-09 14:48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不断健全综合防御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及成员的管理和专家资格认定、审核、遴选、聘任、调整、解聘及专家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支援和预案管理科,负责组织、管理和服务“专家组”工作。

第二章 专家组的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5名。各领域设召集人1名(分别由副组长兼任),具体负责组织本领域小组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每个领域小组根据专业、类别、灾种等分设若干小类。

第五条 “专家组”专家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大局观,遵纪守法,无党纪政务处分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学精神、扎实的专业知识、深厚的理论造诣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四)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具备丰富的处置经验,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

(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职业操守良好,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服从安排,按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及相关活动。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

第六条 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单位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有关单位在专家自荐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实际进行初审和推荐,对专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推荐专家的质量。推荐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的,需同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秘书处”汇总、审核、遴选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审定。

第七条 拟聘请的专家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南方号等媒体上公示7天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政府正式颁发聘书。

第八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后,按程序重新遴选组建。

第四章 专家的职责

第九条  “专家组”是我市应急管理的智库,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智力支持。主要工作包括:

(一)为市委、市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服务。

(二)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申报国家及省、市级应急管理重大研究课题,开展深层次的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

(四)参与应急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论证,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安全风险评估。

(五)参与突发事件防御形势的会商预测、风险评估与防范对策分析研讨,提出专业的应对建议。

(六)参与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研判、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及灾后评估,总结应对的经验教训。

(七)参与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的咨询与指导,指导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八)参与应急管理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九)参与应急知识宣教和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

(十)参与应急管理相关评审、论证、监督检查、责任制考核、专题调研。

(十一)办理“秘书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权要求进入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询问有关人员情况等。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三)执行委派任务时,有权独立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委托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二)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工作,并对本人工作成果负责。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按时赶到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及时提供任务有关材料。

(五)及时更新个人专业成果和信息。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家代表大会,深度分析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形势,对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战略规划、决策部署、改革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秘书处”建立完善专家管理工作制度,保障专家有序开展工作。

(一)会商研判制度。组织专家分析应急管理形势,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相关对策和工作建议。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组织专家对处置工作开展调查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二)决策咨询制度。组织专家参与应急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应急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重大科技成果的审查评价。鼓励专家及时研究和掌握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新动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科学决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三)课题调研制度。适时组织专家开展专题调研,厘清当前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鼓励专家发挥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思路,提出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四)宣教培训制度。组织专家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指导普及应急避险知识,参与相关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及应急演练活动。必要时,组织专家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为公众答疑解惑,及时向公众传递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交流合作制度。组织专家参加应急管理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鼓励专家为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积极主动为门户网站、公众号、应急刊物供稿。视情况将“专家组”的调研报告、学术论文推荐到《中国应急管理》等有关权威杂志、主流媒体上刊发。

(六)工作报告制度。“专家组”专家按计划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后,应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并书面报告“秘书处”。以“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所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应及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

(七)综合评价制度。“秘书处”建立专家考核档案,如实记录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次数、表现情况和使用单位评价等内容。实时掌握专家的工作实绩、专业发展和使用情况,每年对专家完成赋予任务、提交研究成果、提出对策建议、辅助上层决策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在课题申请方面提供便利。

(八)信息通报制度。“秘书处”将专家履职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并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域小组。视情况将突发事件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领域专家。

(九)工作保密制度。“专家组”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或接受委托开展重大课题研究、重大专题调研等应急管理活动时,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专家的调用

第十四条邀请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使用单位(部门)按照需求,选择相应专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如遇紧急任务,可口头请示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专家完成工作后,专家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至“秘书处”整理汇总,作为专家综合评价依据。

(三)专家完成工作后,专家使用单位(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支付专家酬劳。

第十五条  如“专家组”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有关单位(部门)经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临时指派相关专家。使用后,“秘书处”可按程序纳入“专家组”进行管理。临时指派的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遵守本规则。

第十六条  其他单位需聘用“专家组”专家的,可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  “专家组”专家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专家组”专家接到通知后,无特殊情况,应及时赶到指定地点或事发现场,参与会商预测、分析研判或开展现场咨询,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二)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或在文章中引用以“专家组”名义形成的有关调研报告、评估意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论证方案等内容。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专家组”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第七章 调整解聘

第十 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进一步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管理能力,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增补或调整“专家组”专家。

第十九条 “专家组”专家在聘期内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核实后,可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规律、违背客观事实,导致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意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

(三)无特殊理由,接到“秘书处”的紧急通知但拒不参加突发事件会商预测、风险评估、分析研判、应急处置等工作,累计达到2次。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秘书处”指派任务,或受邀而不参加相关活动,累计达到3次。

(五)以“专家组”成员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七)严重违反本规则“工作纪律”要求。

(八)违反本规则“工作保密”制度。

(九)一年内累计3次无法取得联系。

(十)其他原因需要解聘。

第二十条 确实需要在聘期内增补、调整或解聘“专家组”成员时,“秘书处”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 中途被解聘的专家,推荐单位应收回其《聘书》并交回“秘书处”。“秘书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在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南方号等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 “秘书处”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的日常活动,开设专门的邮箱、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建立健全专家联络“直通车”机制。

第二十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申报专项资金项目,为专家开展专题研究、专项调研、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科普培训等活动提供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 专家所在单位、委托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规则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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