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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12-13 09:37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汕府办函〔2023〕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汕尾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2.4 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

  3.1.1预防

  3.1.2预警

  3.2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事故分级 

  3.2.3.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3.2.3.2 重大事故(II级)

  3.2.3.3 较大事故(III级)

  3.2.3.4 一般事故(IV级)

  3.2.4 响应启动

  3.2.4.1 I级应急响应

  3.2.4.2 II级应急响应

  3.2.4.3 III级应急响应

  3.2.4.4 IV级应急响应

  3.2.5 现场处置

  3.2.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3.2.6.1 响应级别调整

  3.2.6.2 响应终止

  3.3 信息发布

  3.4 恢复重建

  3.4.1 善后处置

  3.4.2 恢复重建

  3.4.3 调查评估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装备物资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尾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事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本预案所称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事故界定详见附则 6.1 名词术语。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市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主体。

  (3)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以基层应急队伍及企业抢险队伍为先期的应急力量体系,完善联动协同机制,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能力,高效应对特种设备事故。

  (4)依法规范,科学处置。按照法定职责,细化部门分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科学处置特种设备事故。


2组织体系

  2.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1。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汇总、上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参与事故会商研判,提出启动、终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督促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领导的部署要求,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经其授权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军地协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参与应急处置的驻汕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确定 1 名副总指挥。根据事故应对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交通管制和警戒疏散组、医疗救助组、应急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专家支持组、设施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 1-2。

  2.4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库,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成立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汕尾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支持。


3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

  3.1.1 预防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认真落实检验检测工作责任。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报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1.2预警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及解除程序依据《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有关要求执行。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对应承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部门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当事故存在威胁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变化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对应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预警级别调整或警报解除。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后 1 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按规定及时通报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后1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等;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3.2.2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要尽快核实情况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3.2.3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3.2.3.1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

  3.2.3.2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 万人以上1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3.2.3.3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3.2.3.4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3.2.4响应启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

  3.2.4.1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

  3.2.4.II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2.4.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会有关单位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市场监管局。

  启动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部署;

  (2)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商会,综合评估事态发展趋势,研究决定应对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应对措施;

  (3)市应急指挥部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组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消防救援、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力量参加救援。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及社会安全稳定工作;

  (5)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及处置情况;

  (6)及时汇总事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伤亡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动态信息,并将相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市场监管局。

  3.2.4.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启动IV级应急响应。市市场监管局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2.5现场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根据事故等级由对应等级的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组织抢救伤员及受困人员;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同时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当特种设备事故超出当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发生爆炸、爆燃、泄漏或引发火灾等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事故现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撤离,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查明爆炸、爆燃、泄漏发生位置、影响范围及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综合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划定警戒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根据事故设备类别、介质类型、生产工艺及气候条件等情况确定现场处置方案,落实处置安全措施,组织消防救援队伍、事故单位抢险队伍迅速实施泄漏、爆炸和火灾的扑救处置,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同时迅速开展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等危险物质浓度监测,做好防爆和灭火工作,及时收集扑救处置产生的污染物,避免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需要进一步疏散周边居民的,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

  (3)发生倾覆、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及起火等造成人员伤亡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迅速组织事故现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撤离,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抢救受伤及受困人员;事故现场情况复杂的应制定可行的救援方案,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救援不当造成事故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发生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因设备故障造成的乘客受困(滞留)时间过长,要立即对受困乘客进行安抚,迅速组织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专家赶赴现场,尽快救助受困(滞留)人员;情况复杂时应结合专家意见制定可行的救援方案,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救援不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加强事故现场危险状况监控,确保施救人员的安全,预防发生次生事故;如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危险源,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应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做好自我防护,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自身安全。在搜救伤员时,如要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应尽量避免对伤员或受困人员造成伤害。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记录、拍照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尽量妥善保护现场。

  (5)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公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卫生健康部门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进行监测,防止引发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防止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2.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3.2.6.1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跟踪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视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本预案响应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6.2响应终止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已消除,由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3.3信息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信息发布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要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及下一步的措施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同时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稳定公众情绪。

  3.4恢复重建

  3.4.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事发地银保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恢复重建

  受特种设备事故影响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应依法对事故中损坏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理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4.3调查评估

  (1)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依法成立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应及时查明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2)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库,为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结合本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依托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组建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镇(街)等基层应急队伍指导,提升基层应急队伍应对特种设备事故能力。

  4.2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人民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4.3物资装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按照本预案和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保持装备良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5.2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以及特种设备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处置特种设备事故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承压类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本预案中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6.3预案衔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种设备危险源状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1

  汕尾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参与事故应急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管控突发敏感网上舆情。

  3.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的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学校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学校师生的疏散、避险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治安保卫等工作。

  6.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市级应急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地方铁路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实施交通系统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协调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做好游客的安抚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4.市国资委: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所监管企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协调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专家参与救援行动,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7.国家、省在汕重大建设项目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汕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本预案中未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三定方案,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有关职能。市应急指挥部也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有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相关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附件 1-2

汕尾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交通管制和警戒疏散组、医疗救助组、应急监测组、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专家支持组、设施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在事故发生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参照上述分组进行组建。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职责:负责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专家、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经应急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人员搜救。

  3.交通管制和警戒疏散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

  4.医疗救助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统筹 120 等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现场医疗保障等工作;统计上报经医疗机构救治的伤亡人员信息。

  5.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区域进行监测,对相关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

  6.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委网信办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援宣传报道;及时平息特种设备事故谣传、误传,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

  7.专家支持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根据事故险情需要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市专家支持组,指导开展事故险情评估,分析事故变化趋势,并提出抢险救援措施建议,为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协调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应急救援专家、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设施保障组

  由属地政府负责。主要职责:组织通信、电力、交通、水电等抢修,组织指挥通信、抢险物资、工程机械等必要的救援保障。

  9.善后处置组

  由属地政府牵头。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妥善安置和维稳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善后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


附件1-3

汕尾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联系表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1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3363564

2

市发展和改革局

3378763

3

市教育局

3390668

4

市公安局

3386621

5

市财政局

3324171

6

市生态环境局

3344605

7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25659

8

市交通运输局

3306888

9

市水务局

3335571

10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213388

11

市卫生健康局

3363076

12

市应急管理局

3212345

13

市国资委

3213360

14

市市场监管局

3802001

15

市消防救援支队

3374836

16

市气象局

336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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