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安监局“双公示”事项目录(行政处罚)
汕尾市安监局“双公示”事项目录(行政处罚) | ||||
处罚部门 | 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备注 | |
编号 | 名称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给予撤职处分、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给予撤职处分、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5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 取消担任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资格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 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1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3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5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6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7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8 |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9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1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吊销有关证照、关闭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2 |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3 | 矿山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4 | 矿山企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5 |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6 |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 责令限期改进、责令停产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7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责令停建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8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9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0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1 | 有关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2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3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时弄虚作假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4 | 有关单位及个人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责令限期治理、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5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6 |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7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相应资格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8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9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0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1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2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3 | 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4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5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6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7 |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8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9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50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51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52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53 |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 | 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54 | 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55 | 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56 | 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57 |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58 | 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59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60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61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62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6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易制爆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无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的易制爆化学品用途说明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64 | 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65 | 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66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67 | 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68 | 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69 | 矿山企业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70 |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者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71 | 矿山企业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72 | 矿山企业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73 |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74 | 矿山企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75 | 矿山企业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76 |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7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78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79 |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 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8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81 | 有关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82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83 |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84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保障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未按规定保障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未按规定保障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85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86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87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88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89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 | 吊销有关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0 |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1 |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2 | 有关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3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4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5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6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8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9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0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2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3 |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 | 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4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5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6 |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7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8 |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9 | 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的;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进入作业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10 | 冶金企业的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11 | 冶金企业未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的;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及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的;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12 |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1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14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15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16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17 |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警告、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18 | 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警告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19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20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21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22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资格证、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23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24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25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26 |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27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28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29 | 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30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31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32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危、险、病库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33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34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35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36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发生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未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37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作业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38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39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筑坝方式; 排放方式; 尾矿物化特性;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40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41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42 |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43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44 | 小型露天采石场与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45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46 |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符合要求的,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47 |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48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未按设计控制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等开采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49 |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爆破作业人员不具备资格进行爆破,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而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50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大块矿岩,而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51 | 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52 |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53 |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在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54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使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超载运输的;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55 |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无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56 |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电气设备未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变电所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57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58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59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60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61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62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63 | 对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64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65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66 |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6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68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69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 |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70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 责令限期申请、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71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72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警告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73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74 |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75 |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76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77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78 |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警告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79 |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警告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80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撤销相关资格证、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81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82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8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建设地址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84 |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85 |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86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87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88 |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89 |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90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 | 警告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9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 撤销资质证书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9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警告、罚款、撤销相应资质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93 |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94 |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 撤销资质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95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96 |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97 |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98 | 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99 |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0 | 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 |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2 |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3 | 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4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5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6 |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7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8 |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9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10 | 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11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 警告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12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 撤销安全使用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13 | 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 警告、罚款、暂停资质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14 |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15 | 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16 | 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17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18 | 化学品单位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 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19 | 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20 |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21 | 有关发包单位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22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23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24 |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25 |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26 |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27 | 企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28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29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批发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批发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30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零售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31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32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33 | 有关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34 | 有关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 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35 | 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36 |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37 |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38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 |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39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吊销有关证照、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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