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党政部门安全
生产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各单位:
《汕尾市党政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7日
汕尾市党政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为落实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现制订汕尾市党政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
1、依法对纪检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根据职责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3、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违反生产安全行为党纪政纪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委组织部
1、将安全生产工作效绩纳入领导干部科学发展观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价依据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
2、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
4、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内容纳入全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课程。
三、市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
4、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拟订本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8、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9、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市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民爆器材等行业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调运和通信、电力保障;
3、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七、市法制局
1、负责依法审核以市政府和所属各职能部门出台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3、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八、市教育局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组织对各学校和教育教学设施、校舍的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育场所周边环境的安全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4、督促指导各学校加强师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九、市公安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监控流向;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实施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6、配合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开展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工作。
十、市消防局
1、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3、公安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4、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负责对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6、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火灾事故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十一、市交警支队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3、做好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4、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相关车辆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5、组织道路交通秩序管控,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和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提出整改意见,报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
7、负责机动车辆登记年审,加强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8、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十二、市民政局
1、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2、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各类福利设施、福利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十三、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监督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十四、市财政局
1、负责编制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和必需的工作费用;
2、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3、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十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3、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工伤预防费;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5、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六、市国土资源局
1、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和打击无证非煤矿山生产、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
2、配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3、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地质灾害点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审核建筑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2、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按职责范围负责指导燃气行业安全工作,依法查处打击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液化气等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建设工程发生的纠纷案件;
3、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建设施工和指导燃气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十八、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客运、货运车辆等按照规定安装GPS定位系统,负责客运、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行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通航水域(除海事部门管辖水域外)水上交通安全;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消除渡运安全隐患;
4、负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除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有关的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水域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进行监督检查;
7、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打击交通运输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
十九、市水务局
1、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坊、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地方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防旱、防风的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打击河道非法违法采砂行为;
3、指导、督促病险水库、提闸的加固达标和安全管理;
4、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市农业局
1、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依法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治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2、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在道路以外的镇、村道和田间、场院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加工机械等农机及其操作(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查处打击农机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二十一、市外经贸局
1、督促指导市直外经贸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任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直外资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督促市直外资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可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二、市林业局
1、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落实防火措施;
2、负责所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海洋与渔业局
1、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生产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无证无照和违法违规出海作业行为;
2、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使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3、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完善渔船通讯设施,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工作;
4、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渔港内危险货物和渔业船舶明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
6、依法组织或参与渔业作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渔业作业事故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督促新闻出版行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指导、督促新闻媒体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五、市卫生局
1、负责所辖医疗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2、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3、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劳动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测和认定,查处打击医疗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二十六、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等违反环境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非煤矿山等选矿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督促企业对弃、闭非煤矿山环境安全责任的落实;
4、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二十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定前置许可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前置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八、市旅游局
1、负责旅游企业和旅游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旅游系统做好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打击旅游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3、组织或参与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工作;
2、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
4、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5、督促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三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负责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2、督促监管企业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
3、组织开展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督促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十一、市总工会
1、负责参与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和拟定;
2、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参与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府措施执行情况,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3、组织、指导各级工会参与对企业职工开展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安康怀”竞赛活动,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
4、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5、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安全生产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组织拟定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3、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三、汕尾海事局
1、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对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进行检验、登记和污染防治,保障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2、组织开展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它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3、组织开展辖区内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无牌、无证船舶参与营运等违法行为。
4、加强对渡船、渡工和渡口水域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渡船违法违章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渡船安全隐患,防止船舶非法载客、渡船违法航行,维护航行环境和航行秩序;
5、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6、依法组织辖区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7、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船舶污染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水上交通事故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十四、市港务局
1、履行港口、码头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2、负责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3、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及作业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4、参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五、市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工程设计的许可、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并实施施工监督,组织做好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
三十六、市供电局
1、组织、指导和监督供电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直管范围内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以及电力工程建设施工、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十七、市广播电视台
1、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
2、利用电视台、电台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典型事例,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3、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术、信息、防护等宣传工作,宣扬安全生产先进事例,对严重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请市人大、市政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
请市法院、市检察院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市法院要对生产安全事故中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市检察院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渎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查处打击职责领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