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应急委函〔2020〕1号
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汕尾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2020年8月5日
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的有关要求,以及《汕尾市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努力实现“不发生群死群伤、不发生决堤、不发生爆炸、不发生大火”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整合镇(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镇(街)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搭建应急管理智慧平台,统筹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形成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就近救援、救早救小、应急及时的高效救援体系,按照“四个一”的标准来建设,即:有一个健全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有一支应急救援队伍、有一个应急指挥平台、有一个应急救援物资仓库。
三、建设标准
(一)一套健全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参照市、县安委会“双主任制”的做法,委员会主任由各镇(街)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将镇(街)的安全生产、三防、森防、消防、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综合减灾、自然灾害救助等职能整合到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人员和设备设施,保证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报送、安全生产巡查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件先期处置等工作,打通应急管理工作“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全科网格员作用,延伸安全生产、公共安全隐患巡查检查触角。
(二)一支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结合灾害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整合现有三防、森防、消防等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组建一支规模适度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相关部门人员、民兵、退伍士兵为主体组建,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着眼“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要,着力从救援理念、职能、能力、装备方面推动队伍转型升级,实现救早救小。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救援业务学习培训,由镇(街)负责考核管理。
(三)一个应急指挥平台。各镇(街)要整合现有三防指挥系统,完善拓展相关功能组建应急管理指挥平台;也可以整合、对接平安建设视频资源、党政视频会议系统等,建设综合指挥平台,打通镇(街)与各县(市、区)视频会商通道。每个镇(街)必须配备至少一台卫星电话,易发生地质灾害、泥石流、山洪等边远村,要尽可能每个村配备卫星电话。
(四)一个应急救援物资仓库。统筹建设一个综合应急救援仓库,也可以分别建设安全生产(消防)救援器材库、防汛防风抗旱器材库、森林防火器材库、救灾物资库,落实专职人员对仓库进行管理,实现对物资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灾害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
四、工作责任
镇(街)党委和政府为本辖区应急管理责任主体,主要工作责任如下:
1.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辖区应对安全生产类事故、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消防、森林防灭火工作及所属的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管。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组织本辖区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5.负责本辖区应急救援指挥调度处置和应急值班值守,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情信息的报送工作。
6.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消防的先期处置,按规定参与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组织本辖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和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和干部职工培训工作。
8.组织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工作。
9.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实施调拨工作。
10.组织实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
11.负责建立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数据库,做好有关应急队伍的培育和建设工作。
12.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进本辖区避灾安置场所等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13.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
14.按时完成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细化方案,切实加强对镇(街)应急管理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业务上指导,确保基层应急管理建设工作有人抓、抓得实,有人管、管得住。
(二)全力做好保障。各县(市、区)要按照“有独立场所、有车辆装备、有工作职责、有执勤制度、有保障措施”的标准和建设信息化引领的应急体系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建设;要切实保障好镇(街)应急管理建设所需的各项经费、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待遇。并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三)加强督办督导。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市、县两级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要对各镇(街)基层应急管理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确保镇(街)应急管理建设落到实处,按照市委的部署完成镇(街)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