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收到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制发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时,如果不服该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执法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就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了解情况时,当事人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也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当事人在收到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制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如对该处罚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权在收到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汕尾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四、对单位行政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或是对个人行政处罚金额5000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当事人在收到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制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