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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2-08-04 15:23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汕尾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安〔2018〕19号)。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一共32条。

         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受理的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的相关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畅通举报渠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二是明确了举报核查工作。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举报受理期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举报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三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原则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奖励。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的界定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行业标准,依法依规认定。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奖励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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