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5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2年4月2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提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其中1条措施为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通告》。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安〔2018〕19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共分三部分,分别是举报事项及奖励、举报方式及奖金领取方式、其他事项。
第一部分举报事项及奖励,明确了9个方面的举报事项及奖励金额标准。9个举报事项分别为:举报非法油库和加油站点、非法储存或销售液化石油气站点、利用闲置或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以及居民住房等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或工贸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企业门店存在安全隐患、“三合一”“二合一”场所违规住人、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瞒报或谎报行为以及建筑施工、渔业船舶、道路交通等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标准最低300元,最高可达30万元。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有涉及行政处罚款的,核查属实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若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
第二部分举报方式及奖金领取方式。明确规定了举报渠道、奖金领取方式、时效,对举报人道德素养提出明确要求,防止出现职业举报、恶意举报等情况,同时声明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通告》规定提倡实名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举报人要有道德素养,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举报。对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受理并经查证属实决定给予奖励的,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汕尾市应急管理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三部分其他事项。明确规定了举报受理层级、受理单位及奖励主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对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转到县级或相关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按照本地区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转到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处理后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列出了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举报受理电话。《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 0660-12350,0660-3212345;传真:0660-3371000,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区永和路北段汕尾市应急管理局,邮政编码:516600。
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3803343;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6600533;
陆丰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8612789;
陆河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5666601;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3429323;
华侨管理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8254636。
四、政策出台的意义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具有举报信息详实准确、可信度较高等特点,在我市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执法不精准和事故隐患难发现等问题,对于有效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精准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