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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沈海高速陆丰龙山路段“5·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10-31 00:00           来源: 本网讯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2017年5月28日10时45分,在沈海高速陆丰龙山路段东行2691Km+500m处发生一起粤BRJ093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送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石奇珠、市委副书记陈少荣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市公安、交警、卫计、陆丰市有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市委书记石奇珠、市长杨绪松、市领导陈少荣、邹广、李世华、林军等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及时做好善后工作,迅速调查事故原因。市安委会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节假日交通安全宣传,全面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17年6月5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叶佐义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石建年、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楚州、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陈小和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龙山高速公路大队有关人员组成的汕尾市沈海高速陆丰龙山路段“5·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粤BRJ093号小型轿车及驾驶人情况

(1)粤BRJ093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雅阁牌HG7240A,车辆识别代号:LHGCM567062047583,发动机号码:K24A82647594 ,车身颜色:银色,核定载人数:5人,机动车所有人:陈**,注册日期:2006年9月28日,使用性质:非营运,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8日。

(2)陈**,粤BRJ09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197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身份证号码:4405271973********,2008年1月30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C1,有效期至2024年1月30日。

2. 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人情况

(1)桂KR66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4250MDB,车辆识别代号:LGGG4DY369L411863,发动机号码:L3EL1900058,车身颜色:黄色,机动车所有人:北流市联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3人,整备质量:9300Kg,准牵引总质量:39500Kg。注册日期:2009年9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9月,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9月21日。该车于2014年3月5日在北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桂交运管玉字450981515085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桂KR192挂重型仓栅半挂车,品牌型号:骜通牌LAT9281CLXY,车辆识别代号:LA99DRX3X80LAT111,车身颜色:黄色,机动车所有人:北流市联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28000Kg,整备质量:7000Kg,核定载质量:21000Kg。注册日期:2008年6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6月。该车于2014年3月5日在北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桂交运管玉字450981518686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3)李**,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1975年**月**日出生,广西玉林市人,身份证号:4525011975********,1994年8月1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A2E,有效期至:2021年8月12日。2002年10月8日在玉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初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525011975********,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0年8月14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

1.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系为粤BRJ093号小型轿车车主陈**提供顺风车合乘信息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滴滴出行服务平台进行运营的主体单位;该公司的“顺风车合乘信息”模块放置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APP运营平台进行运营,在收取乘车人的费用中,部分由司机(车主)收取,部分归公司收入。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06307734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1690室,法定代表人:李锦飞,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6月12日,营业期限:2014年6月12日至2044年6月11日,经营范围: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设计;电脑图文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计算机维修;计算机系统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计算机软件生产;设备维修。

2.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经深圳市交通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经营网约车“滴滴出行”APP运营平台的有限公司。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的“顺风车合乘信息”模块放置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APP运营平台进行运营。

3.广西玉林北流市联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08654485X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北流市二环北路三环地磅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杨**,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4年1月7日,营业期限:2014年1月7日至2064年1月6日,经营范围:道理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及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服务(不提供驾驶员)。

4.广西玉林北流市联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李**向沸山沙岗市场的陈姓门店订购60×60规格的地砖2350件,自驾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到沸山沙岗市场等待装货,沸山沙岗市场的陈姓门店主用电动三轮车将2350件60×60规格的地砖搬装到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上,由李**运往广东揭阳惠来的另一个陈姓客户。

(三)有关部门监管情况

1.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许可的行政部门。经调查,该局有制订各项管理制度,按计划开展年度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但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经营的“滴滴出行”APP运营平台管理不够完善,对顺风车合乘运营信息在“滴滴出行”APP运营平台运营未依法进行注册备案没有及时发现,“滴滴出行”APP运营平台的管理不够完善。

2.广西玉林北流市交通运输局,系北流市联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属单位)的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该交通运输局对本级职能的审查批准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制度健全,按计划开展年度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事故发生后,按照程序上报事故情况和协助、督促处理善后工作。

(四)气象情况

2017年5月28日,事故发生路段晴天间多云,东北风2到3级,阵风4级,相对湿度35%到85%。

(五)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沈海高速陆丰路段东行2691Km+5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汕头方向,西往深圳方向。水泥路,路面完好,干燥,视线清晰,道路北侧为中央隔离带防护栏,南侧是路肩防护栏,超车道及主车道宽3.75米,应急车道宽2.5米。

(六)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1. 粤BRJ093号小型轿车

(1)制动系:因制动总泵碰撞损坏制动压力标准无法检测,拆解相关的部分,前后制动油管无断裂渗漏现象,前后制动片摩擦系数0.4标准,前轮轮毂无起槽无失圆现象,制动分泵灵活无卡滞无漏油,前后轮毂与制动蹄片接触面积基本正常,接触面积>85%,蹄片厚度与轮毂间隙正常。

(2)转向系:因方向盘碰撞损坏方向机自由间隙无法检测,拆解相关部分:球头、方向十字节、转向球头无明显磨损及损坏,轮毂轴承、转向臂无松旷,前束及后倾角系数正常。

(3)灯光系:前大灯、转向灯因碰撞碎裂损毁、线路拉扯断裂无法检测,刹车灯、倒车灯工作正常。

(4)接触部位及碰撞痕迹:前保险杠及前照灯因碰撞损毁,引擎盖前端距地高0.78米处起,从前端往后2.3米,因碰撞造成引擎盖严重扭曲变形脱落损毁,前挡风玻璃及左右A柱、车型前半部严重撕裂扭曲变形损毁,仪表工作台及前排座椅变形损坏,前防撞梁距地高0.5米,从右端往左0.7米处,因碰撞向后凹陷0.43米变形损坏,碰撞挤压还造成发动机散热器及冷凝器严重变形损毁。

2. 桂KR66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1)制动系:测得制动压力标准,拆解相关的部分,前后制动气管无断裂渗漏现象,前后制动片摩擦系数0.4标准,前轮轮毂无起槽无失圆现象,制动总泵、分泵灵活无卡滞无漏气,前后轮毂与制动蹄片接触面积基本正常,接触面积>85%,蹄片厚度与轮毂间隙正常。

(2)转向系:方向机轴,方向机自由间隙<12度,球头、方向十字节、转向主梢无明显磨损及损坏,轮毂轴承、转向臂无松旷,前束及后倾角系数正常。

(3)灯光系:大灯、刹车灯、转向灯、倒车灯工作皆正常。

(4)碰撞痕迹及部位:经检验该车无碰撞痕迹。

(5)燃油系统:经详细拆解相关部位,发现燃油箱空置,无燃油。

3. 桂KR192挂重型仓栅半挂车

(1)制动系:测得制动压力标准,拆解相关的部分,前后制动气管无断裂渗漏现象,前后制动片摩擦系数0.4标准,前轮轮毂无起槽无失圆现象,制动总泵、分泵灵活无卡滞无漏气,前后轮毂与制动蹄片接触面积基本正常,接触面积大于85%,蹄片厚度与轮毂间隙正常。

(2)灯光系:刹车灯、转向灯、倒车灯(左后尾灯因碰撞灯壳损坏,检测线路、连接正常)、工作正常。

(3)碰撞痕迹及部位:车厢后护栏因碰撞损毁,车厢尾部距地高0.8米至1米、从左后端往右0.7米,因碰撞向前凹陷弯曲变形损坏,左后尾灯因碰撞损坏,左后轮挡泥板从左后端往前2.2米因碰撞变形损坏。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伤员救治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28日10时45分,陈**驾驶粤BRJ093号小型轿车从深圳往揭阳方向行驶(车身有3名乘客没有使用安全带),沿沈海高速行驶至东行2691Km+500m处时,没有确保安全行驶,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车辆骑压应急车道分界线行驶,遇因车辆故障临时停靠在应急车道上排障由李**驾驶的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核载21000Kg,实载32845Kg;车身左侧占出主车道1.15米,未设置警告标志)。陈**发现情况后未采取措施,粤BRJ093号小型轿车车头正面与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粤BRJ093号小型轿车车上驾驶人陈**、乘客张**2人当场死亡,乘客方**、熊**、张**共3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客谢**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1.应急处置情况:2017年5月28日10时48分陆丰市110接到报警称:沈海高速陆丰龙山路段东行2691Km+500m处发生一起粤BRJ093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10时52分,龙山大队接报后指示交管股股长黄毅承带领队员于54分出警到现场进行处置,交管股股长黄毅承立即带领队员到现场,同时报告大队长王荣标;11时05分,市公安局副局长李越、交警支队长陈小和等领导到事故现场参加指挥救援等工作;11时15分,市安监、消防、拯救、殡仪馆、120等部门陆续到现场,交警进行了单向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120将伤者及时送往陆丰市人民医院;11时23分,殡仪车尸体送往殡仪馆。现场没有造成拥堵和其他意外事故。

2.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龙山交警大队接报警后响应迅速,快速出警,启动应急预案快速,交通管制得当,措施到位。消防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和应急救援行动快捷、稳妥、有序、高效,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伤员救治及遇难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死者送往海丰县殡仪馆,及时通知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到陆丰龙山交警大队配合事故调查,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5名死者遗体已于6月20日前火化完毕。5名死者的善后经济等问题,由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有关经济赔偿等问题,死者亲属正与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商解。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

1. 陈**,男,44岁,粤BRJ09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1973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身份证号:4405271973********。

2.张**,女,20岁,粤BRJ093号小型轿车乘员,1997年**月**日出生,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麒麟镇****,身份证号:4452811997********。

3.张**,女,26岁,粤BRJ093号小型轿车乘员,1991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麒麟镇****,身份证号:4452811991********。

4.熊**,男,3岁,粤BRJ093号小型轿车乘员,2014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麒麟镇****,身份证号:4452812014********。

5.方**,男,21岁,粤BRJ093号小型轿车乘员,1996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广太镇****,身份证号:4452811996********。

(二)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

1.谢**,女,21岁,粤BRJ093号小型轿车乘员,1996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身份证号:4452811996********。

(三)直接经济损失

经初步测算:此起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车辆受损、路况、设施损毁、应急处置、伤者医疗等费用共约人民币27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陈**驾驶粤BRJ093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没有确保安全行驶,没有观察路面情况,驾车骑压应急车道分界线行驶,发现情况未采取措施,车上3名乘客没有使用安全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李**驾驶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路行驶,没有对车辆安全技术情况进行检查,且载货超重,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设置警告标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广西玉林北流市联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KR66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属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够,对员工的业务培训不全面、不深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够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桂KR66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病上路(1、事故中,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核载21000Kg,实载32845Kg;车身左侧占出主车道1.15米,未设置警告标志;2、事故发生后,经详细拆解事故车辆相关部位,发现燃油箱空置,无燃油,倒车灯左后尾灯因损坏);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尾市沈海高速陆丰龙山路段“5·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陈**:粤BRJ093号小型轿车车主、司机,驾驶粤BRJ093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没有确保安全行驶,没有观察路面情况,驾车骑压应急车道分界线行驶,发现情况未采取措施,车上3名乘客没有使用安全带,致使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有关“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之规定,认定陈**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陈**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 李**: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驾驶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路行驶,没有对车辆安全技术情况进行检查,且载货超重,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设置警告标志,致使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灯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之规定,认定李**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杨**:广西玉林北流市联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桂KR66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严重超载并带病上路(1、事故中,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核载21000Kg,实载32845Kg;车身左侧占出主车道1.15米,未设置警告标志。2、事故发生后,经详细拆解事故车辆相关部位,发现燃油箱空置,无燃油;倒车灯左后尾灯因损坏);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广西玉林北流市联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KR66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属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够,对员工的业务培训不全面、不深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够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桂KR66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严重超载并带病上路(1、事故中,桂KR6657-桂KR1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核载21000Kg,实载32845Kg;车身左侧占出主车道1.15米,未设置警告标志;2、事故发生后,经详细拆解事故车辆相关部位,发现燃油箱空置,无燃油,倒车灯左后尾灯因损坏);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5·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和提供滴滴出行服务平台、顺风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营商,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查找本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深圳市交通委员会要负起行业主管的职责,加强对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服务平台的监管,督促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对所提供的顺风车合乘信息的管理和完善。

(二)要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找本部门在安全监管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要加强网约车服务平台的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市公安交警支队龙山高速公路大队要切实负起路面安全监管职责,尤其是重大时节、传统节假日及不良气候等条件下,加强所辖路段的巡逻管控,有效防控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要狠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道路安全管理机制,完善治超长效机制,严把货物装载源头监督关。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要求,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治理并重,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监管监控体系,确保治超治限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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