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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深汕高速陆丰路段“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04-16 08:50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2018年11月3日21时46分,深汕高速公路陆丰路段东行2681Km+700m处,发生一起粤 VN2323号大客车追尾碰撞因故障停车的粤VY1709号大客车,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副省长陈良贤,市委书记石奇珠、市长杨绪松、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邹广分别作出批示,石奇珠书记第一时间指派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少荣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汕尾、陆丰两级党政及公安、安监、交通、120、消防等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开展现场救援、伤员救治、交通疏导及善后处理等工作。2018年11月4日下午,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李世华主持召开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传达省、市领导对“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批示和要求,对该起事故善后处理和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作出部署,省交管局负责人、汕尾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揭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定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原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叶佐义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龙山大队等有关同志参加的汕尾市深汕高速陆丰路段“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察委和揭阳市人民政府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和驾驶人情况  

1)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身颜色:灰、蓝,品牌型号:宇通牌ZK6127HSA9,车辆识别代号:LZYTATF69C1021925,发动机号码:ME3YAC00022,注册日期:2012年7月3日,发证日期:2012年7月4日,注册机关: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所有人:揭东县(之后撤县改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白塔分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揭东县白塔车站东面,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人数:55人(发生事故时实载20人),整备质量:13550Kg,总质量:18000Kg,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19年7月2日。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揭字001982774号,核发机关:揭东县交通局,发证日期:2012年7月25日。持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证号:粤客运班许字115682号,起点及站名:揭东县曲溪安顺客运站,讫点及站名:宝安区新安汽车客运站,主要途径地:206国道、236省道、普惠高速、深汕高速,班车类别:普通,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车最近一次维护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  

2017年7月3日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白塔分公司(甲方)与洪炳荣(乙方、车辆实际控制人)签订《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白塔分公司客运班车班线责任经营协议书》责任经营期限自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宜。实际上是洪炳荣出资购买车辆,变相挂靠,甲方每年收取8000元挂靠费,乙方按照许可的班线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王顺平,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56岁,广东省揭东县人,持有合法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83年8月29日,现准驾车型:A1A2E,有效期自2015年8月29日至2025年8月29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客运驾驶员,发证机关:揭阳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1年3月4日。2018年1月1日,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白塔分公司(甲方)与王顺平(乙方)签订《聘请营运大客车驾驶员协议书》,聘请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宜。实际上是洪炳荣自主聘请驾驶员,自行安排驾驶员出车,支付驾驶员工资。  

2、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和驾驶人情况  

1)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身颜色:黄、白、灰,品牌型号:安凯牌HFF6124K40D2,车辆识别代号:LA81K1RC4EA100473,发动机号码:1614F099530,注册日期:2014年8月6日,发证日期:2014年8月6日,注册机关: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所有人:惠来县交通运输总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惠来县惠城南门大街,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人数:55人(实载19人),整备质量:13200Kg,总质量:18000Kg,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19年8月18日。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揭字002416876号,核发机关:惠来县交通局,发证日期:2014年8月21日。持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证号:粤客运班许字112360号,起点及站名:惠来县葵西汽车客运站,讫点及站名:佛山市汽车客运站,主要途径地:337省道、深汕高速、广惠高速、环城高速、广佛高速,班车类别:直达,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车最近一次维护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  

2017年1月1日,惠来县交通运输总公司(甲方)与杨镇城(乙方、车辆实际控制人)签订《惠来县交通运输总公司客运车辆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宜。实际上是杨镇城出资购买,变相挂靠,甲方每月收取2000元挂靠费,乙方按照许可的班线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邱春生,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56岁,江西省萍乡市人,持有合法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88年12月30日,现准驾车型:A1A2D,有效期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30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萍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有效期至2022年5月20日。2018年10月8日,惠来县交通运输总公司(甲方)与邱春生(乙方)签订《惠来县交通运输总公司驾驶员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宜。实际上是杨镇城自主聘请驾驶员,自行安排驾驶员出车,支付驾驶员工资。  

(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白塔分公司(以下简称:白塔分公司),是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的分支机构,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单位,持有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产业园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46251738T,类型:集体所有制,营业场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白塔车站东面,负责人:洪二明,成立日期:2002年11月13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白塔分公司使用的是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揭字445200000009号)。白塔分公司现有营运车辆37辆(均为挂靠),管理人员6人。  

白塔分公司是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5个司属分支机构之一。2018年1月1日,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甲方)与白塔分公司(乙方)签订《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宜,乙方上缴甲方班线经营管理费和相关费用。事实上白塔分公司是挂靠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经营,由白塔分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的债权债务由洪二明承担。  

2、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揭东总公司),系揭阳市揭东区交通运输局下属企业,持有揭阳市揭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1981411669,类型:集体所有制,住所:揭阳市揭东区中心片池樟路与206国道交叉口北侧揭东县交通局楼下铺面12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高泽华,注册资金:人民币陆佰万元,成立日期:1993年3月4日,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客运站经营。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揭字445200000009号,证件有效期:2016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核发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揭东总公司5个司属分支机构分别是:曲溪安顺客运站、玉湖分公司、新亨分公司、白塔分公司、登岗分公司。总公司现有营运车辆82辆,管理人员9人。  

3、惠来县交通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惠来总公司),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下属企业,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单位,持有惠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419347018XQ,类型:全民所有制,住所:惠来县惠城镇庆平路,法定代表人:黄和强,注册资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成立日期:1991年6月11日,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市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揭字445200000024号,证件有效期:2017年4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核发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惠来总公司现有各类营运客车56辆(均为挂靠),其中大型客车42辆,中型客车15辆,管理人员13人。  

(三)气象情况  

事故发生时,现场天气晴好,无降水记录,气温介于22至23℃,偏南风,平均风力0级(0.2米/秒),阵风1级(1.3米/秒)。根据陆丰国家气象站观测数据,11月3日夜间陆丰一带能见度良好,1分钟能见度在30公里以上。  

(四)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深汕高速陆丰路段东行2681Km+7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汕头方向,西往深圳方向。该路段半幅路面宽度(不含中分带)11.25m,其中中分路缘带0.5m,超车道3.75m,主车道3.75m,硬路肩2.5m,土路肩0.75m;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为88.2,评定等级为“良”,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为88.3,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为89.4,路面车辙深度指数RDI为82.8,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为91.4,各项路面技术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要求。  

(五)事故路段路面交警部门日常巡逻防控勤务情况  

2018年11月3日晚事故发生前交警龙山大队有两组警力在路面执勤, 20时00分至20时40分,刑侦中队巡逻组在霞湖收费站广场重点执勤,20时40分后从霞湖收费站往西2715Km方向巡逻;机动中队巡逻组在陆丰服务区执行管控任务。事故发生时,刑侦中队巡逻组巡逻至东行2699Km处,距事故发生地18Km,机动中队巡逻组在陆丰服务区执勤,距事故发生地17Km。事故当天大队勤务、巡逻正常。  

(六)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1、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  

制动系:测得制动压力标准,拆解相关的部分,前后制动气管无断裂渗漏现象,前后制动片摩擦系数0.4标准,前轮鼓轮无起槽无失圆现象,制动分泵灵活无卡滞无漏气,前后轮鼓与制动蹄片接触面积基本正常,接触面积>85%,蹄片厚度与轮鼓间隙正常。  

灯光系:大灯(右大灯因碰撞损坏,检测线路工作正常)、刹车灯、转向灯、倒车灯皆工作正常。  

安全带配备:经检测,安全带配备齐全,扣合正常。  

转向系:方向机自由间隙<12度,球头、转向主梢无明显磨损及损坏,轮鼓轴承、转向臂无松旷,前束及后倾角系数正常。  

碰撞痕迹及部位:前保险杆距地高0.5米、从右端往左1.1米,因碰撞断裂损坏,左前大灯因碰撞撕裂损坏,前脸部距地高0.8米处至3.9米,从右前端往左1.1米,因碰撞向后凹陷1.3,造成前挡风玻璃损毁、旅客门变形损毁、车顶棚向上翘起变形损坏,左前侧窗玻璃因碰撞破碎损坏,后保险杆距地高0.7米,从右后端往左1.8米,因碰撞凹陷变形损坏。  

结论:经详细拆检上诉委托项目,该车合格。  

该车均按规定年审、维护和安全例行检查, 2018年11月3日在揭东区曲溪安顺客运站发车前安全例行检查为合格。  

2、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  

制动系:测得制动压力标准,拆解相关的部分,前后制动气管无断裂渗漏现象,前后制动片摩擦系数0.4标准,前轮鼓轮无起槽无失圆现象,制动总泵灵活无卡滞无漏气,左后轮制动分泵卡滞,导致左后轮刹车蹄片卡滞烧坏,前后轮鼓与制动蹄片接触面积基本正常,接触面积>85%,蹄片厚度与轮鼓间隙正常。  

灯光系:大灯(左右大灯因碰撞损坏,检测线路、连接正常)、刹车灯、转向灯、倒车灯(左后等因碰撞损坏,检测线路、连接正常)工作正常。  

转向系:方向机轴,方向机自由间隙<12度,球头、方向十字节、转向主梢无明显磨损及损坏,轮鼓轴承、转向臂无松旷,前束及后倾角系数正常。  

安全带配备:经检测,安全带配备齐全、扣合正常。  

碰撞痕迹及部位:前保险杠右侧距地高0.45米,从左端往右0.7米,因碰撞凹陷变形损坏,左前大灯及右前大灯因碰撞破裂损坏,右保险杠距地高0.5米,从左后端往右1.5米,因碰撞向前凹陷变形损坏,车厢尾部距地高0.5米至3.8米,从左后端往右1.1米因碰撞向前凹陷0.68米变形损坏,造成引擎盖变形损坏、后挡风玻璃破裂损坏、左后侧窗玻璃破裂损坏。  

结论:经详细拆检上诉委托项目,该车左后轮刹车分泵卡滞、制动系不合格。  

经分析,该车“左后轮刹车分泵卡滞、制动系不合格”与在事故路段“左后轮着火停车”存在关联。该车均按规定年审、维护和安全例行检查, 2018年11月3日在惠来县葵西汽车客运站发车前的安全例行检查为合格,没有证据证明事故车辆制动系不合格与惠来县交通运输总公司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伤员救治和遇难者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前的经过  

1、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的经过。2018年11月3日15时20分许,陈汉池驾驶的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佛山市汽车客运站载9名乘客驶出,然后到黄岐载客后上高速公路往揭阳方向行驶,车上含司乘人员共20人,18时30分到达广惠高速汝湖服务区吃晚饭。18时46分换由邱春生驾驶往揭阳方向行驶,陈汉池未随车,20时42分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发现车辆左后轮着火停车处置,乘客下车,先用灭火器灭火,2瓶灭火器喷射完后车轮胎火仍未灭,后用矿泉水浇灭,火被灭后驾驶员准备叫乘客上车,但发现车内烟雾较多随即打开排风系统排烟,在此期间发生碰撞事故。  

2、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的经过。2018年11月3日17时30分,郭楚雄驾驶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深圳市宝安新安客运站驶出,沿途经西乡、福永、龙华等地一共收17名乘客(车上含司乘人员共20人),然后沿上高速公路往揭阳方向行驶,20时31分,在深汕高速公路白云仔服务区换王顺平驾驶向揭阳方向行驶。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3日21时46分,王顺平驾驶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深圳往揭阳方向行驶,沿深汕高速行驶至东行2681Km+700m处时,精神出现疲劳仍继续驾驶车辆,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导致车辆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碰撞前方同方向因车辆故障临时停靠在应急车道与主车道之间上排障由邱春生驾驶的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造成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何**、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唐**、冯**3人当场死亡,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许**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唐**、冯**、许**三人站在应急车道内等候时被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受力前移后碰撞致死),共4人死亡,乘员詹**、洪**、李**、王**等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11月3日21时48分接报事故警情后,市公安交警支队龙山高速公路大队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22时10分到达现场,联合消防、医护、拯救人员开展事故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并对事故现场采取临时封闭交通管制措施,受伤人员紧急送往陆丰市人民医院救治。11月4日凌晨0时58分现场放通一条车道缓慢通行,1时59分现场全面恢复通车。  

事故发生后,汕尾、陆丰两级党政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及时,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四)伤员救治及遇难者善后情况  

事故受伤人员第一时间被送往陆丰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而后转广东省人民医院及揭阳市人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病情稳定。遇难者家属已就赔偿事宜与事故车属单位达成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  

1、何**,男,汉族,36岁,家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2、唐**,女,汉族,45岁,家住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3、冯**,女,汉族,27岁,家住广东省惠来县周田镇,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4、许**,男,汉族,55岁,家住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二)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  

1、洪**,男,汉族,34岁,家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2、李**,男,汉族,55岁,家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3、王**,男,汉族,25岁,家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4、詹**,男,汉族,27岁,家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  

(三)直接经济损失  

经估算:此起事故造成的善后赔偿、车辆损坏、部分公路设施损毁等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0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王顺平驾驶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精神疲劳继续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能及时发现路面情况及采取避险措施致使发生事故,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邱春生驾驶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按规定放置足够安全距离的警告标志,未及时报警,未将车上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王顺平,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驾驶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精神出现疲劳,精力分散不集中仍继续驾驶车辆,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导致车辆以79公里时速碰撞前方同方向因车辆故障临时停靠在应急车道与主车道之间上排障客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邱春生安全意识淡薄,驾驶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事故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不强,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按规定放置足够安全距离的警告标志,未及时报警,未将车上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导致车辆被后车碰撞受力后向前移,加大事故损失。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白塔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驾驶员的聘用未严把聘用准入关,招聘王顺平为驾驶员未按照本公司选择驾驶员条件规定招聘,聘用上岗未依照《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责任书》规定经揭东总公司审批,上岗前未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未按照公司既有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发现并制止车辆站外揽客的违法行为;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存在漏洞、不实,未保证司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驾驶员违章行为和采取事故防范措施;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2、洪二明,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白塔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存在漏洞;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尾市深汕高速陆丰路段“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1、白塔分公司  

1)车辆违规挂靠。白塔分公司名下的37辆营运客车都是挂靠关系,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由洪炳荣出资购买,利用白塔分公司的经营权注册登记并签订挂靠协议,分公司负责车辆购置保险、年审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业务,每年收取8000元的挂靠管理费,车主招聘驾驶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际上白塔分公司未履行对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对营运车辆失管、失控。  

2)未把好驾驶员准入关。分公司对车主招聘的驾驶员未按照本规定把关,对驾驶员只进行理论知识测试,未进行上岗前操作技能培训,未落实分公司招聘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50岁规定,肇事驾驶员被招聘时年龄已经56岁。  

3)车辆站外揽客。该事故车辆在经营期间没有在站(场)内停车过夜,均在车主住处停放过夜,次日上午到了班点时开往揭东客运站载客,出站后在市区等地兜圈揽客后又到回他家载客再上高速,从深圳往揭东返回时也同样到了班点时进站载客,出站后在市区揽客后再上高速,分公司对营运车辆站外揽客的行为未发现和采取防范措施。  

4)未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未按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在台账上每月有开展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肇事司机2018年1至10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均有签名,但是其中有5次没有参加教育和培训。  

5)机构不健全。虚设各项管理机构,无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公司只有一间约40平方米的房间、3张办公桌、2个资料柜及座椅等,除此之外没有其它设施;6名管理人员中洪二明为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1人(洪二明胞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1人负责营运管理、3人负责材料和统计工作(其中2人为挂靠车主、2人小学文化、1人年龄已73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欠缺,安全管理工作缺人、缺位。  

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分公司开展日常隐患排查仅对车辆进行隐患排查,且内容、方式单一,未落实分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形同虚设,对肇事驾驶员平时行车的违章行为未进行教育和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车载视频监控后台没有发挥作用。车主虽在自家设置有车载视频监控后台,但是没有安排人员值班值守实时监视车辆动态及驾驶员的驾驶情况,只是抽看旅客人数情况,对车辆和驾驶员没有起到实时监控和管理作用。  

8)洪炳荣,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实际控制人,车辆变相挂靠经营,在经营期间未落实公司管理制度,存在站外揽客行为  

2、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  

1)监督、指导不力。未履行对白塔分公司监督、指导职责,安全管理人员不足,安全管理工作缺位,企业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既是交通局职工又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混乱。  

2)安全生产检查不扎实。2018年度虽对白塔分公司开展了多次监督检查工作,但检查记录中多数记录无发现存在问题等,未发现和记录白塔分公司存在的根本问题,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3)未按规定配备监控人员,监控人员未履行监控职责,事故发生后GPS监控人员未发现和记录车辆行驶异常情况,值班记录的车辆运行情况与事实不符,未能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  

3、惠来县交通运输总公司  

1)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未按照既有的例会制度召开安全例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实;现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年未组织演练,驾驶员、乘务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缺乏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能力;对肇事驾驶员平时行车的违章行为未进行教育和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未把好驾驶员准入关。对车主招聘的驾驶员把关不严,只进行理论知识测试,未进行上岗前操作技能培训,邱春生测试试卷部分内容非其本人完成,上岗前未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审核意见是安全员先填写后由相关负责人签名  

3)GPS监控平台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人员未履行监控工作职责,未能适时掌握营运客车故障停车情况,所记录的车辆运行情况与事实不附,未能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  

4)杨镇城,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实际控制人,车辆变相挂靠经营,在经营期间未落实公司管理制度,存在站外揽客行为  

2、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揭阳市揭东区交通运输局2018年前三个季度虽按检查计划每季度对白塔分公司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多数为传达文件和检查台账材料,开展安全监督检查项目单一、不全面、不深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实施闭环管理,日常监管不力,整治变相挂靠车辆工作缓慢  

2)惠来县交通运输局2018年1至10月对惠来县交通运输总公司开展了多次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检查工作不全面、不深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实施闭环管理,日常监管不力,整治变相挂靠车辆工作缓慢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王顺平,驾驶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精神疲劳继续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能及时发现路面情况及采取避险措施致使发生事故,认定王顺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19年1月4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4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邱春生,驾驶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按规定放置足够安全距离的警告标志,未及时报警,未将车上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认定邱春生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3、洪二明,作为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白塔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白塔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揭阳市揭东区交通运输局对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存在的问题依法处理  

2、惠来县交通运输总公司存在的问题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联,建议惠来县交通运输局对问题依法处理  

3、建议责成揭阳市揭东区交通运输局、惠来县交通运输局向揭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高泽华,男,中共党员,49岁,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经理(揭阳市揭东区交通运输局职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谢廷春,男,中共党员,52岁,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揭阳市揭东区交通运输局职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黄和强,男,中共党员,48岁,惠来县交通运输总公司总经理(惠来县交通运输局职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张炎得,男,中共党员,53岁,惠来县交通运输总公司副经理(惠来县交通运输局职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郑达威,揭阳市揭东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GPS监控平台监控人员,未履行监控工作职责。2018年11月3日晚值班期间,未发现和记录事故车辆动态异常等情况,所记录的情况与车辆实际运行情况不符。建议由相关企业依据企业劳动用工等相关规定处理。  

6)詹佳泓,惠来县交通运输总公司GPS监控平台监控人员,未履行监控工作职责。2018年11月3日晚值班期间,未发现和记录事故车辆动态异常等情况,所记录的情况与车辆实际运行情况不符。建议由相关企业依据企业劳动用工等相关规定处理。  

7)洪炳荣,粤VN2323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主,车辆变相挂靠经营,在经营期间未落实公司管理制度,存在站外揽客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揭阳市揭东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8)杨镇城,粤VY1709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主,车辆变相挂靠经营,在经营期间未落实公司管理制度,存在站外揽客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惠来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2、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吴志伟,男,中共党员,50岁,2014年6月任揭东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股长至今,未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全面、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2)林涌光,男,中共党员,44岁,揭东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道路运输管理股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工作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3)方炎城,男,中共党员,56岁,2002年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长至今,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全面、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4)钟惠生,男,中共党员,57岁,惠来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未正确履行挂驻公司工作职责,挂司工作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5)方文侨,男,中共党员,56岁,惠来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运输股等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工作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吸取“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扎实开展变相挂靠整治工作。根据私人购车挂靠分公司,分公司挂靠总公司,层层挂靠、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突出问题,揭东区政府、惠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揭阳市政府、省交通厅有关客运企业改革重组总体方案及客运车辆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坚持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二)道路运输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配备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加大投入,按照行业标准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按照制度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准入关,严格落实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防御性驾驶技术、安全与应急处置等知识。加强对驾驶员日常管理和健康管理工作,确保驾驶员具备驾驶客运车辆的身体条件和精力。严格落实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如实组织和记录各类从业人员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和例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三)充分发挥GPS监控平台作用。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GPS监控系统的提醒功能,加强对监控人员的管理培训,提高监控人员对事故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充分利用技术手段,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行车过程中的实时监控管理,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纠正等措施制止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属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执法巡查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在出站口、出租车待客区、停车场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的执法巡查,严厉打击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站外设点揽客、边行驶边揽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交警部门要加强辖区高速公路的巡逻管控。建立健全勤务制度,优化勤务,增加路面巡逻和交叉巡逻密度,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形成严管态势,严厉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法违规停车等行为,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六)抓好交通安全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提高驾驶员、乘务员、乘客和广大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事故防范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  

  

  

                                                                                                                                                                                                                                                                                                                          汕尾市深汕高速陆丰路段“11·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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