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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安办〔2017〕8号)转发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办〔2017〕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逐条对照《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贯彻《意见》的工作方案请于3月底前报市安委办,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报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信息和总结。
二、对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一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县(市、区),市安委办将予以警示通报并约谈县(市、区)有关负责同志,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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