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监局,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安监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关于江门市丽时实业有限公司“4·28火灾事故等两起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粤安监明电〔201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成品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5月4日全省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市局定于近期组织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成品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31日(具体检查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工作会议精神情况,开展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评的情况,以及了解各地各单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检查全市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粤安监〔2009〕400号的要求,聘请相关专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抽查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涉爆、易燃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制订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情况,检查具备自助加油条件的加油站安全规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危化品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控措施;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许可条件要求;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检查全市5家非煤矿山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开采作业面、排土场汛期防洪设施(开采点必须设置防洪排沟,山体上方设置截水沟)是否合理到位,企业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67号令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安监局和市直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检查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参照市局做法制定日常检查制度,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督查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2、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成品油)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积极进行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3、检查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精神,做到廉洁自律。
四、组成人员
组长:石建年(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骆科舜、李玉腾、曾雅洁、杨威添
联络员:曾雅洁,电话:13539549546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有关企业。
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