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4日,陆丰市市场监管局接广东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来件编号:1441581002024060307626439、1441581002024060397183815),反映陆丰市某体育有限公司在收据上印有“此卡售出不退不换不转 非书面承诺不予兑现”的字样,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4年6月26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陆丰市某体育有限公司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一事的情况,据其反映,陆丰市某体育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份在健身私教课、2024年4月份在会员卡的收据上开始印有“此卡售出不退不换不转 非书面承诺不予兑现”的字样。同时表示公司不是每份收据都印有上述字样,只有在销售人员给消费者开收据时担心消费者有退费的可能,才盖印有“此卡售出不退不换不转 非书面承诺不予兑现”的这个章,也未对盖章页进行留底,无法确定这部分的收入和利润。陆丰市某体育有限公司在收据上印有“此卡售出不退不换不转”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公司非全部收据印有上述字样且未对相关收据进行存底,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收据上印有“此卡售出不退不换不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构成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在市场交易中,合同是经济交流双方建立信任的落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具体案例中,时常出现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与对方协商的特性,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同时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这些条款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加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生产发展,执行合同法律法规,维护合同公平,稳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活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通过依法查处陆丰市某体育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有力地打击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同时警示了各市场主体要更加注重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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