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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1:从海丰县某商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看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

发布日期: 2025-04-15 16:05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海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对海丰县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内的商品销售专柜有摆放销售“牡丹”、“双喜”、“中华”等多个品种的卷烟烟草制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购进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制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时,委托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经鉴定,涉案产品全部为真品卷烟。依照相关规定,海丰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

  【调查与处理】

  经查,海丰县某商行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其销售的“牡丹”、“双喜”、“中华”等多个品种的卷烟烟草制品是向一送货上门的人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购买的,共购买了20种卷烟,合计购买款12160元。然后在当事人经营的海丰县某商行对外销售,至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了双喜”(软经典)牌卷烟2条(200支/条),合计销售款共是220元,合计获利共是20元。当事人合计违法经营额128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罚款2600.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海丰县某商行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时,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本案主要聚焦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执法主体问题。有些商家认为,既然县级有烟草部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由县级烟草部门发放,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是否也应由烟草部门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因此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二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认定的问题。有的商家不解,既然我的卷烟都是真的,为什么还要处罚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见,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构成相应违法。

  【典型意义】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同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既有助于规范烟草市场,打击走私、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强化对烟草制品生产流通领域的有效监管,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对海丰某商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能够让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主体认识到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才能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进货时必须通过正当途径向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确保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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