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线索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陆丰市内湖卡口执勤点查获周***驾驶本田飞度小汽车(车牌号:湘***)来陆丰涉嫌销售假冒伪劣手表。执法现场,公安部门特勤大队(内湖卡口)执勤人员当场向执法人员移交涉案物品及移交清单。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移交清单中的物品确认无误,查获涉案的手表有:1.ARMANI(阿玛尼)手表184块;2.PATEK PHILIPPE(百达翡丽)手表2块;3.CARTIER(卡地亚)手表2块;4.ROLEX(劳力士)手表5块;5.DW(丹尼尔惠灵顿)手表11块;6.IWC(万国)手表10块;7.OMEGA(欧米茄)手表18块;8.LONGINES(浪琴)手表31块;9.TISSOT(天梭)手表13块。
经查明,查获扣押的涉案手表276块,总货值4136994元;根据当事人周***交代共销售了24块手表,依据上述授权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合计货值6450元。本案涉案手表总货值合计4323984元。周***涉嫌销售侵权假冒手表一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周***涉嫌销售假冒伪劣手表数量300块,总值为4323984元,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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