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和受理渠道通告如下:
一、立案条件
根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三、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渠道:
单位 | 承办部门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0660-3802002 | 汕尾市区金湖路夏楼美地段 |
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促进保护股 | 0660-3802215 | 汕尾市城区蝶园路 |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促进保护股 | 0660-6691192 | 海丰县海城镇云峰路1号 |
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 | 0660-8901410 | 陆丰市城东街道上陈路口 |
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促进保护股 | 0660-5663036 | 陆河县河田镇朝阳路 |
红海湾分局 | 市场交易与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 0660-3454048 | 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南澳路 |
华侨分局 | 执法监督股 | 0660-8251678 |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府前路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