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维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机制,遏制垄断行为,使市场始终保持“有竞争”的状态,在竞争的作用下,迫使经营者以最低的成本生产最高质量的商品,并使消费者能以最低的价格购买到这些商品。因此,提高消费者福利,维护消费者整体利益,也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从中国实际出发,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立法目标之一,在具体规定上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两类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垄断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除《反垄断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上述三种行为。
四、什么是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为?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协议行为:一是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是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是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是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是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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