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7日,汕尾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根据执法抽检结果,对汕尾市一电动车销售企业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严重不合格电动车。
根据当事人提供进货销售单据,当事人违法所得共804元,总货值为12000元。当事人涉嫌销售严重不合格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销售严重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罚款84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4元,罚没共计9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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