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派出机构、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汕尾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标准引领作用,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广东省标准化条例》《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广东省标准化条例》《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汕尾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参与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二)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三)定期退出,滚动安排。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
(五)突出重点,奖补结合。
(六)市财政结合财力安排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资金,每一期安排的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每一期的资金安排情况组织资金申报。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的原则、条件、范围和额度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汕尾市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二)有利于促进汕尾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汕尾市标准化人才培养。
(四)有利于推动汕尾市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五)有利于推动汕尾市技术标准战略实施的其它方面。
(六)有利于促进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标准研制项目。主导或协助制订(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外文版、国家标准(发布或批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参与“湾区标准”的制修订项目,专利转化为标准,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对标达标”。
(二)承办汕尾市重大标准化活动。
(三)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
(四)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开展标准化人才培养,设立标准化教育课程,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培训并出具标准分析统计报告。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外文版、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三)每参与1项“湾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四)每承担1个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工作,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每1项发明专利转化成产品标准并有效实施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六)每开展1项“对标达标”的检测和出具分析报告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七)每获得1个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产品,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八)参与地方标准立项和标准检测的技术支撑单位,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九)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征集与审评的标准技术支撑工作单位、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每年可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十一)组织开展国家强制性标准知识讲座、标准宣贯等并出具国家强制性标准分析报告等,每场次给予不超过3 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
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方式等内容,依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
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受理、初审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供自我声明公开证明。
(三)申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外文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湾区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成功参与(发布或批准)的截图等佐证材料。
(四)申请发明专利转化标准资助的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证明。
(五)申请“领跑者”资助的应提供“领跑者”证书或网上截图。
(六)申请“对标达标”资助的,应提供检测报告和分析报告。
(七)申请标准化试点资助的,应提供立项文件和验收报告。
(八)申请强制性国家标准培训的,应提供培训方案、培训通知、费用支出等材料。
(九)申请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应提供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名称、地址,活动内容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或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在申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实行评审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初步资助方案。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申报项目,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并拟定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如有异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审核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资助项目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支付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或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单位,除追缴资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外,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妥善管理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属评审专家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立项、组织、标准检测和评审、管理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在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列支。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汕市监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申请表
(技术标准类项目)
注:标准类别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参与程度指:主导或参与。
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申请表
(标准化人才培训类项目)
注:参与程度指:主导或参与。
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申请表
(标准化试点类)
注:参与程度指主导或参与。
汕尾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申请表
(其他类)
注:参与程度指主导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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