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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信息备案制度》《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03 11:31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信息备案制度》《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

2.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信息备案制度

3.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工作规定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


附件1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掌握我局依法行政情况,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定期报告规定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7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行政报告的主体为我局各业务科室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二)案件查处和行政处罚情况;

(三)行政审批(许可)情况;

(四)实施日常监管的情况;

(五)行政复议和应诉情况;

(六)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各项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的情况;

(七)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的情况;

(八)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

(九)建立和落实学法制度及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的情况;

(十)开展执法监督的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报告应当重点说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进展、成效和经验、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以及下一步改进措施和工作安排等。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8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度依法行政总结和工作计划报市局政策法规科汇总。我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经市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依法行政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六条依法行政报告的要求:

(一)各单位负责人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履行好报告责任,保证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落实。

(二)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坚持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和层级负责的原则,真实反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对不按照本制度要求或不及时报告本单位依法行政情况职责的各科室及直属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信息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检查信息,是指市局各业务科室(以下称“业务科室”)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过程中,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行为的记录信息。

第三条市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检查信息的备案,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业务科室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度第  季度行政检查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报政策法规科,完成备案。

《备案表》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业务科室应当规范行政检查信息采集、分析和存储,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规定制作行政检查笔录及归档,政策法规科不定期对行政检查案卷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制度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行政检查信息备案表.docx


附件3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嫌违法线索是指本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的科室(下称业务科室)发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信息。

第三条业务科室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移交执法科室,并配合做好立案查处工作。

第四条移送的涉嫌违法线索和相关材料应当包含以下有关内容:

(一)明确的违法主体和涉嫌违法行为;

(二)涉嫌违反的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涉嫌违法线索的移交、接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务科室填写《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移交执法科室。

(二)执法科室经核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三)执法科室经核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表》中“接收科室意见”一栏写明不立案原因,退回业务科室,依法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四)执法科室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或者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需要进行移送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业务科室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明显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查处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执法科室,并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控制现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二)拍摄现场检查照片,并视取证需要对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配合执法科室填写《现场笔录》;

(三)对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配合执法科室现场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清单;

(四)需对涉嫌违法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配合执法科室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清单,由办案人员、行政相对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对经审核确定立案查处的案件,执法科室应于结案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移送业务科室案件查处结果。

第八条业务科室和执法科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应当移送的涉嫌违法线索或者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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