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市局派出机构,各有关单:
《汕尾市知识产权局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通过汕尾市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和汕尾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 11月1日
汕尾市知识产权局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据《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其它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2周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或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依据本细则申报项目工作经费。
如无特别声明,申报专利、商标相关项目工作经费的,申报人应为排第一顺序位的权利人。
第四条本细则所需项目工作经费从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以及上级下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项目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类别、标准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专利资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1.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标准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文件规定给予资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企业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文件规定给予资助。
同一项发明创造最多资助2个外国国家或地区。具体资助金额以市知识产权局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
(二)申报条件
1.专利授权时间(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在政策实施期内;
2.专利权有效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3.专利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未曾发生跨市转让、转移或变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5.其它要求: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必须在获得国外授权12个月内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
2.专利授权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国外授权专利资助提交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中文翻译件);
3.官方出具的缴费凭证;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5.银行开户材料(个人提供名下存折或银行卡账号);
6.承诺书(盖章)。
第七条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项目
(一)项目类别及标准
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一次性给予工作经费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2周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获批文件;
4.银行开户材料;
5.承诺书(盖章)。
第八条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项目
(一)项目类别及标准
成功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的单位,一次性给予项目工作经费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为产品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人。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申请人相关资质材料;
3.获批文件;
4.银行开户材料;
5.承诺书(盖章)。
第九条知识产权交易运用项目
(一)项目类别及标准
对本市企业以受让、被许可等形式实施本市非关联主体的专利权,并依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给予补助,交易运用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合同金额100-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获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专利权交易必须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
2.专利权交易的购买方为本市企业且已将该专利技术实际应用于生产经营或有明确可行的应用计划;
3.交易双方为非利益关联主体(关联主体是指控股、母子公司、同属一集团或同一法人、控制人以及具有亲属关系等);
4.交易运用的专利权归属于我市;
5.依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交易运用合同及合同付款凭证;
3.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材料;
4.实施应用材料或实施应用计划;
5.非关联主体关系声明;
6.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7.银行开户材料;
8.承诺书(盖章)。
第十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一)项目类别及标准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予以风险补偿,补偿办法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与《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细则》执行,对采用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为主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被列入风险补偿并按贷款合同履行1年(含1年)以上,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且银行贷款已结清,按期还款付息的项目按实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贴息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风险补偿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与《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细则》办理;
2.贴息补助申报条件:(1)质押融资项目完成风险补偿项目备案;(2)已按期偿还本息;(3)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融资借款人一致;(4)出质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5)未曾获得过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贴息补助。
(三)申报材料
贴息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出质知识产权证书、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通知书;
3.贷款凭证、还款凭证及利息支付凭证;
4.风险补偿项目备案材料;
5.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6.银行开户材料;
7.承诺书(盖章)。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转化技术标准奖励项目
(一)项目类别及标准
对将自主发明专利转化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转化为标准的发明专利为企业自主拥有,专利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3.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5.若存在多个权利人的情况,须提交承诺书确定一个奖励申领企业。
6.银行开户材料;
7.承诺书(盖章)。
第十二条中国专利奖及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励项目
(一)项目类别及标准
1.对第一申报者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2.获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专利授权时间(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在政策实施期内;
2.专利权有效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3.专利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专利权未曾发生跨市转让、转移或变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5.其它要求: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必须在获得国外授权12个月内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获奖公文;
3.专利授权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国外授权专利的提交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中文翻译件);
4.官方出具的缴费凭证;
5.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6.银行开户材料(个人提供名下存折或银行卡账号);
7.承诺书(盖章)。
第十三条新认定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项目
(一)项目类别及标准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
3.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
(二)申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认定公文;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4.银行开户材料;
5.承诺书(盖章)。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贯标项目
(一)项目类别及标准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划》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再给予3万元。
(二)申报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
2.未曾获得过知识产权贯标项目工作经费;
3.知识产权贯标证书处于有效状态。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贯标认证证书;
3.有效发明专利证书;
4.再认证申请及缴费证明材料(申请再认证补助提交);
5.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6.银行开户材料;
7.承诺书(盖章)。
第十五条专利转化专项项目
(一)专利转化后补助项目
1.项目类别及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专利成果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许可、转让、质押融资备案登记的,可根据其提供的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单、纳税证明等,给予每家中小微企业转让许可费用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补贴。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有受让或被许可国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控股)企业专利成果。
(2)申报单位吸纳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
(3)申报单位与专利成果转让方或许可方为非利益关联主体(关联主体是指控股、母子公司、同属一集团或同一法人、控制人以及具有亲属关系等)。
(4)申报单位受让或被许可的专利成果是以实施为目的。
3.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银行开户材料;
(4)专利转化交易款付款凭证;
(5)专利转化交易发票和纳税证明;
(6)专利实施许可项目:
一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登记备案证明;三是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7)专利技术转让项目:
一是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人变更证明材料;三是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8)专利权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为多方且共有权利人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提交共有权利人放弃申报的声明(盖章);
(9)申报单位已实施专利的成果或实施专利的计划(实施专利的产品、专利实施计划书及实施的条件)。
(10)银行开户材料;
(1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12)承诺书(盖章)。
(二)专利转化促进项目
1.项目类别及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受让和被许可高校院所及国企
专利次数、受让和被许可高校院所及国企专利中小微企业数量、高校院所出让和许可专利次数、专利质押融资担保备案金额、专利质押融资项目数年均增长30%以上的,工作经费由上级下达资金决定。
2、申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会计制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申报主体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
二是申报主体应具备专利价值研究经验,具备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所必须的资源、分析工具等软硬件设施,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团队或5人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专职人员;
三是申报主体具有批量(万件以上)专利价值评估的项目经验或专利价值分级分类评价研究经验的优先;
四是项目负责人应当为申报主体的正式在职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承担项目所需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五是项目负责人无逾期未完成的知识产权立项项目。
3.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工作方案;
(3)申报单位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材料;
(4)银行开户材料;
(5)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7)承诺书(盖章)。
第十六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项目
持续部署开展“蓝天”“地理标志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项行动,加强线上线下内外协同执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举报人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维权案件项目
(一)项目类别及标准
对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同一申请人获得年度专项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境外案件需增加提交正确无误的中文翻译件(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境外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外诉讼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4.有效的专利、商标证书等证明材料;
5.银行开户材料;
6.承诺书(盖章)。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区域协调发展项目
(一)项目类别及标准
对各高新技术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设计园区、经济功能区等重点产业园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全过程。对年度工作绩效突出的产业园区,给予不低于10万元项目支持。
(二)申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园区。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获批文件;
3.经费配套计划书;
4.项目工作方案;
5.银行开户材料;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7.承诺书(盖章)。
第十九条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八条所列的项目工作经费申报材料所要求提供的各类佐证材料或账号材料均为复印件(需申报人签章确认,必要时提供原件核对);本细则未列明项目工作经费标准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技术产业化、产业知识产权信息运用(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分析评议、知识产权优质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公共服务骨干机构建设,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建设,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公益培训,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查询和分析等,创新创业团队、众创空间提供专业培训、管理咨询、信息利用、业务托管、交易运营等服务)等方面工作,以项目形式给予工作经费及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知识产权项目类别及个数,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公开申报。
第二十条申报项目类的单位除应具备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施办法》第(五)加快推进版权产业发展,关于版权方面的项目措施由市版权局负责组织兑现并保障政策资金需求,申报审批程序由市版权局制定发布。
第二十二条对个人年度专利资助一般不超过5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专项资金: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属专利非正常申请、商标恶意注册;
(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发生跨市转让、转移或变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四)属于商标续展、变更、转让、转移等行为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或经营异常名录的;
(六)提交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章 申报审批流程
第二十四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市、区)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审定。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八条列明项目工作经费标准的项目由县(市、区)级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推荐,并对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直接汇总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审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拟定项目名单;本细则未列明项目工作经费标准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考察、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审核立项情况和监督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获得项目工作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包括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属事前补助的,承担单位应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合同书进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期满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按有关办法组织验收;属事后补助的,可不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申报项目工作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其5年内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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