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派出机构,各有关单位:
《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细则》已通过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汕尾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轻资产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做好风险补偿基金并入信保基金后的管理工作,同时规范相关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市财政共同出资建立首期为1000万元的汕尾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其中省级财政资金500万元),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272号)《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汕信保管委办〔2021〕2号),风险补偿基金并入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可单独设立信保基金专属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分担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集成政策、创新机制、融合资源,为拥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尤其是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部分风险分担,以拓宽该类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力创新驱动,支持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在汕尾市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2周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特别是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采用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为主实现质押担保,从而获得金融机构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五条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若存续期内运作良好,可以报请市政府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追加风险补偿基金总额、延长运营期限及增加合作机构。
风险补偿基金产生利息滚存计入信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依规选取具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的机构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人),本细则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与资金的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为在我市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2周年以上的拥有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风险补偿基金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政府职能部门推荐,企业自愿申请;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向信保基金推荐符合风险补偿基金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项目企业归集上报给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资金管理人设计符合市场需求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保障范围覆盖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有针对性的银企对接活动,提升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参与度;确保我市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年均增长20%的目标。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好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工作,确保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方式
第十条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难度,除知识产权外,合作金融机构可接受抵押、担保、再担保、履约保险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合作金融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对上述组合担保方式的贷款要明确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份额,风险补偿基金只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提供风险补偿。
为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且具有高价值的专利和高知名度的商标质押贷款提供信用保证。
同一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1个风险补偿项目,每个风险补偿项目代偿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企业申报通知,明确风险补偿项目企业申报条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十二条 申报方式为以企业需求自愿申报,如何提交申报材料及附件材料等内容,以发布的申报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的申报企业,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推荐,并出具推荐汇总表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备;市直申报企业的直接报送申报材料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已经提交申报材料的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企业近三年存在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记录情况的;
(五)存在知识产权工作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的。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风险补偿基金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对申报企业实地核查,经过审查或核查符合条件的申报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归集企业清单报至资金管理人或合作金融机构,申报企业清单可不定期更新。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企业申报通知。
(二)获推荐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专利或商标、地理标志质押情况(包括质押项目数、金额、专利或商标件数)等。
(三)受理、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原因、处理情况等。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以使用《汕尾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企业申请表》及提供材料的全部信息,无需另行征得申报企业的同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的情况下,如因申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材料发生泄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与业务办理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存放于信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支用、垫付。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金融机构的整改。当风险补偿基金赔付金额达到总资金的50%时,信保基金全面暂停审批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办程序:
(一)企业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申报企业须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签订承诺书。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企业需申请贷款的,应按要求向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或资金管理人提交贷款资料。
(三)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或资金管理人对申请企业开展尽调,符合贷款条件的,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尽调、贷款审批、贷款发放。
(四)资金管理人对已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材料(包括担保服务协议或贷款合同、专利或商标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等在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一条 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六章 风险预警、补偿与核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若出现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资金管理人,双方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终止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贷款逾期达到30天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向资金管理人发出代偿申请,信保基金按风险分担比例承担的代偿赔付金额,需经信保基金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由资金管理人报送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由资金管理人从信保基金专用账户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代偿赔付后,资金管理人及合作金融机构分别对代偿项目进行追偿,追偿回收款在扣除合理追偿费用后,按代偿比例分配。
第二十四条 由资金管理人负责制定信保基金代偿追偿管理办法并报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同意后,风险补偿基金分险的代偿金额损失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进行审查。
如发现资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基金的情况,有权取消其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追责,并且要求资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人、合作金融机构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资金管理人每年度以书面形式向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当合作任何一方获知贷款企业出现可能违约等异常情况时,应尽快互相告知,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以控制风险。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人和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制度。对恶意逃废债务导致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基金损失的贷款企业,资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代偿贷款或恶意拖欠贷款的企业5年内不能申请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报送相关主体的征信信息,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法律诉讼。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宣传推广机制。各合作单位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积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扩大政策惠及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及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汕尾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企业申请表
附件1-1:
汕尾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企业申请表——附件资料清单
申请人需提供资料清单:
附件1-2:
承诺书
为保证项目申报的公平公正,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项目申报书填报的全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本企业提供的所有项目申报所需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提供的复印资料与原件一致。
我们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年 月 日
附件1-3:
汕尾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
企业汇总表
推荐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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