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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这份重要提醒请查收!请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发布日期: 2024-08-22 16:06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在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但最迟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调整完毕。目前,我市仍有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未完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调整工作。为依法推动外商投资企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稳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预期,促进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平稳过渡,我局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01 哪些企业要进行组织形式变更登记?

  2020年1月1日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02 哪些企业要进行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

  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其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符的,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将最高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股东),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03 “五年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文件;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如涉及);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外合作企业,如需终止合作关系的,还需提交终止合作协议。

  申请文书下载路径: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政务公开--政策——其他文件,搜索“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书、填写样本、提交材料规范、文书范本”进行相关文书下载。

  04 如何办理?

  线上办理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点击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网址:https://qykb.gdzwfw.gov.cn/qcdzhdj/),选择页面中的“变更一件事”,点击“企业变更”,按照系统指引填报、上传资料,预审通过后,前往相关登记窗口提交材料办理,或将申请材料邮寄至窗口人员。

  ★线下办理:

  携带准备好的纸质材料至线下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汕尾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企业开办专区165至170号窗口。

  特别提醒:

  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中含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与境内合资”等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股东(股东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成立日期晚于2020年1月1日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办理此次变更或备案登记。

  变更登记或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致电3828363、3828565、3828566、3828567、3828568、3828569、3828570进行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于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请尚未完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调整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合理安排时间,提早办理有关登记(备案)业务,避免因未及时办理对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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