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对汕尾市鸿建实业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作出《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与该7户企业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该7户企业公告送达《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该7家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且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近半年无税务申报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7户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该7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黄冠球 联系电话:0660-3363192
附件:汕尾市鸿建实业有限公司等7户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汕尾市鸿建实业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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