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3年6月13日依法对汕尾华侨锦河建材经营部等8户企业作出《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与该8户企业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该8户企业公告送达《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该8户企业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8户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该8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刘同威 联系电话:0660-8251678
附件:汕尾华侨锦河锦河建材经营部等8户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xls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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