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新修订十大亮点_政策解读_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亮点1:增加行政处罚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亮点2: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主要规定了以下举措:一是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亮点3:增加行政处罚种类
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增加规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
亮点4:适当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亮点5: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
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亮点6: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亮点7:完善行刑衔接制度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亮点8:延长重点领域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亮点9: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
将行政执法的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以及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对于存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亮点10:完善程序规定,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立案程序、听证程序、回避程序等内容均作出了修改。
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同时,对应当立案不及时立案的,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在听证范围中增加“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种类;明确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规定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增加文明执法内容,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同时,还细化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要求,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此外,为了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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