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汕尾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重点商品,以及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关系民生的违法案件。为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现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一、汕尾市城区某某大酒楼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在后厨发现厨师及帮厨等员工的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在传菜部调味品操作台上发现一包已开封使用的美味源胡椒粉(生产日期20211007,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使用保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处罚款8000元;责令改正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汕尾市某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检单位“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于2022年5月15日依法依程序对汕尾市海皇刺身餐饮连锁有限公司2022年5月15日加工的食品“原条三文鱼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样品送“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条三文鱼柳”盛装前没有对该一次性塑料餐盒进行消毒。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30元;2.罚款7000元。
三、陆丰市某某食品门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案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302367号),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规格为250克/袋的地都正香咸菜,经抽检,地都正香咸菜检验结果: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574g/kg(评定指标为≤0.1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1.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免予行政处罚。
四、陆丰市某某大酒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案
2023年7月18日,我局接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Z23031400202893),陆丰市东海某某大酒楼采购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的“姜”,经检测,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71mg/kg(标准指标:≤0.2mg/kg);噻虫嗪项目实测值为1.53mg/kg(标准指标:≤0.3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五、陆丰市碣石某某蜜果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案
2023年1月12日,接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汕检字 SP2023-HF0300号),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的食品“正宗佛手香橼(蜜饯)”,经抽检,“正宗佛手香橼(蜜饯)”检验结果:钠检测项目检测结果为2.37x10³mg/100g(评定指标为≤1320),钠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并处56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7040元。
六、汕尾市某某药业连锁店有限公司陆丰分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3月1日,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对汕尾市某某药业连锁店有限公司陆丰分店进行检查,在该店销售货架上发现1盒无标签标识的“长白山人参”,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等材料。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等相关规定,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5元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长白山人参”1盒,并处6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6295元;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七.海丰县公平某牛肉脯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食品“牛肉脯”案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检单位“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30日依法依程序对海丰县公平某牛肉脯厂生产加工的食品“牛肉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整顿办[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扣押的牛肉脯37包;没收违法所得494元;罚款6000元。
八、海丰县公平镇某茶业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食品“油茶粉”案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检单位“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30日依法依程序对海丰县公平镇某某茶业加工厂生产加工的食品“油茶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食品“油茶粉”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0元,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汕尾市某某美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4月28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汕尾市某某美食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汕检字SP2023-SWZF2022065号)、《检验报告》(编号:汕检字SP2023-SWZF2022066号),汕尾市某某美食店自制的凉拌木耳经抽样检验,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中“不合格>100 CFU/g”的要求,实测值为140 CFU/g;自制的凉拌腐竹经抽样检验,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中“不合格>100 CFU/g”的要求,实测值为1.6×10³ 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汕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汕尾红海湾某某大排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5月15日上午,红海湾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红海湾某某大排档进行检查,现场发现“AIGRETTES(75cl 13.5%Vol)”、“COMTESSE(13%vol 75cl)”各3瓶,“AIGRETTES(75cl 13.5%Vol)”和“COMTESSE(13%vol 75cl)”标签标识上无中文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红海湾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汕尾某某食品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6月9日,红海湾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红海湾某某食品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品厂仓库内10包“小澳湾手打牛肉丸”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识能量600Kj/100g,NRV%为10%;10包“小澳湾手打牛筋丸”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识能量620Kj/100g,NRV%为1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初步计算,标识项目“能量”NRV%明显错误。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红海湾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汕尾红海湾某某奶茶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1日下午,红海湾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对汕尾红海湾某某奶茶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没有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海报等。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红海湾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三、汕尾红海湾某某餐饮排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3年7月25日,红海湾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红海湾某某餐饮排档进行检查,在该排档内发现1包“湿粉条”,经营者无法提供该“湿粉条”供货方许可证和进货单据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现1包“湿粉条”,经营者无法提供该“湿粉条”供货方许可证和进货单据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红海湾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四、汕尾市红海湾某某咖啡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5月15日上午,红海湾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市红海湾某某咖啡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6罐“DRINKING CHOCOLATE(e 500g)”,其中1罐已拆开使用,另外5罐未打开,经营者称“DRINKING CHOCOLATE(e 500g)”为店内作为巧克力味饮品的原料去使用,“DRINKING CHOCOLATE(e 500g)”标签标识无中文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红海湾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汕尾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案
2023年5月24日下午,红海湾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尾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抖音商城开通的账户“亲仔鸟 臻选店”上架的商品“爱益森牌益生菌(净含量:36g)”的标题使用了:【买4送1】爱益森益生菌成人大人肠胃调理双歧杆菌孕妇肠道小蓝盒,负责人表示该食品为普通食品,非保健食品。
当事人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暗示具有保健功能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红海湾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立即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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