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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案释法: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质量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12-01 12:45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2023年8月30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汕尾市城区某电器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店内11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执法人员对11台涉案燃气灶具依法进行扣押,本局于2023年9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其于2018年7月在一家经销商采购该批燃气灶具,其中家用燃气灶具(型号:P328双炉,中山市柏强电器有限公司)、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T230,制造商:中山市东凤镇白仕宝电器厂)、家用燃气灶具(商标:一品皇)以每台78元的价格各采购2台,燃气灶具(规格:405*305*135mm)以每台35元的价格采购7台;当事人未查验产品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家用燃气灶具(型号:P328双炉,中山市柏强电器有限公司)、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T230,制造商:中山市东凤镇白仕宝电器厂)、家用燃气灶具(商标:一品皇)销售价均为100元,产品未有销售;燃气灶具(规格:405*305*135mm)销售价50元,产品销售出2台。2023年8月30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2台家用燃气灶具(型号:P328双炉,中山市柏强电器有限公司)、2台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T230,制造商:中山市东凤镇白仕宝电器厂)、2台家用燃气灶具(商标:一品皇)、5台燃气灶具(规格:405*305*135mm)。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进销台账,货值与违法所得以当事人陈述为准,货值金额950元,违法所得3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11台家用燃气灶具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家用燃气灶具(型号:P328双炉,中山市柏强电器有限公司)2台、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T230,制造商:中山市东凤镇白仕宝电器厂)2台、家用燃气灶具(商标:一品皇)2台、燃气灶具(规格:405*305*135mm)5台;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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