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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案释法: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质量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12-02 13:06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局《电动自行车专家核查线索》,2022年3月11日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和执法一队对位于陆丰市东海镇某电动车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改装问题,车辆尾部的后衣架与合格证简图不一致,经报局领导同意,现场对涉案的1辆电动自行车予以查封。                                      

  2022年3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称称型号为TDT203597Z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是从他普宁的朋友开的小刀电动车专卖店购买的,购买价格是1860元,销售价格是2000元。当事人承认对电动自行车后衣架存在加装改装行为。

  三、处理结果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与合格证简图不一致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2、处以罚款2000元;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与合格证简图不一致。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与合格证简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CCC产品如何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法函〔2017〕174号)的规定。

  处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的规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销售者销售改装的与合格证简图不一致的这种行为,我局结合《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CCC产品如何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法函〔2017〕174号)的规定对其进行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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